“终身禁驾”就是“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能驾驶机动车”。“终身禁驾”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肇事逃逸司机所作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终生禁驾的相关法律知识。
上海公安发布终生禁驾黑名单4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公布了2015年以来涉及道路交通严重违法犯罪、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36名行为人。据了解,这36人中,有6人因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另有30人则是因交通肇事逃逸。
上海公安发布终生禁驾黑名单
两种情况将面临“终生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涉及“终生禁驾”的条款主要有两条——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次公布的36人名单中,有6人是因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另有30人则是因交通肇事逃逸。记者在2015年以来公布的法院判决结果中找到与名单相同的两例公开案例,两名肇事人均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及逃逸行为。
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刑事判决书中,名为“刘勇洋”的被告与此次公布的终生禁驾者相同。2014年10月31日5时许,刘勇洋驾驶牌号开头为“皖MM”的小型客车沿杨浦区军工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近闸殷路南约15米处时,遇被害人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军工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同向行驶。
刘勇洋驾驶的车辆右侧与龚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被害人龚某某因事故致脑损伤死亡,刘勇洋驾车逃逸。2014年12月4日,刘勇洋向公安机关投案。杨浦交警认定,被告人刘勇洋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事发后驾车逃逸,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龚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经法院判决,刘勇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处有期徒刑四年。
而在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中,同样有一份与此次公布名单相同的被告“尹传涛”。2015年2月22日23时50分许,尹传涛驾驶牌号开头为“苏AS”的小型轿车沿沪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盛路路口,张某某则驾驶一辆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沿沪宜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永盛路路口向南左转弯,由于被告尹传涛未确保安全行驶以及张某某转弯未让直行而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尹传涛驾车逃离现场。
“异地重考”几无可能
此前网上有人提出,如果在一个地方被终生禁驾,可以通过异地考取驾照的方式重新申领驾照。这样的“办法”是否可行?
从外省市的经验来看,“终生禁驾”规定刚刚出台时,的确遇到过因为信息技术不完备,部分受终生禁驾处罚的驾驶员异地重考的情况。但随着全国警务信息联网,特别是公安部139号令出台,终生禁驾者无论在何地报考驾照,当地公安系统都将显示其终生禁驾信息。而且随着身份证信息管理的同步严格,这样的方式要重新获得驾照几无可能。
加强对终生禁驾者跟踪管理
不过,现实中也曾发生过这样的情况:被依法吊销驾驶证的驾驶员无证上路,继续开车。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仍然上路的属于无证驾驶,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不过在一些市民看来,这些处罚仍然依赖于交警的严格执法,如果终生禁驾者未被交警查获,他们在马路上继续开车仍然隐患重重。
一些市民建议,交警部门除加大查处力度之外,还应加大信息联网力度,及时获取终生禁驾者的动态情况,加强跟踪管理,同时明确终生禁驾者一旦被查获驾驶,追究车主的连带责任,这样才能让“终生禁驾”不仅仅是“终生不再发放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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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驾的适用范围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对“终身禁驾”的适用范围的认识、理解,可谓是多而不同,大概有四种意见:
一是非《刑法》规定不能处以“终身禁驾”;
二是不论后果轻重,只要驾车驶离现场,即可处以“终身禁驾”;
三是只有依法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处以“终身禁驾”;
四是违法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相结合,坚持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终身禁驾”。
究竟如何正确理解、适用“终身禁驾”,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剥夺公民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权力是否合法的问题,从某些特殊的个体因素而言,“终身禁驾”就意味着剥夺了他终身的谋生权利。所以,适用“终身禁驾”时,必须慎之又慎,严格依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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