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历史上发生过频繁的制宪活动,因此存在多部宪法,目前现行有效的是1958年宪法,又称为“第五共和国宪法”。接下来就和爱华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1858年法国宪法规定
序 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 主 权
第二条
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
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 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
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果选举延期到现任总统任期届满以后的日期,总统仍然继续执行职务至宣告其后任人为止。
在共和国总统缺位期间,或者从确定性的宣告共和国总统发生故障到选出其继任人的经过期间内,不适用本宪法第四十几条、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总统根据总理提出的政府辞呈,免除其职务。
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的其他成员。
第九条
共和国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第十条
在最后通过的法律送达政府后十五日内,共和国总统应予以公布。
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共和国总统可以要求议会就该法律或者该法律的某些条文重新审议。议会对于此项重新审议的要求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共和国总统可以根据《政府公报》发表的、政府在议会会议期间所提出的建议或者议会两院提出的联合建议,将含有认可共同体协定的或者旨在授权批准一项不违反宪法但可能影响[现行]制度运行的条约的一切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
如果公民投票决定通过该法律草案时,共和国总统应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共和国总统可以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大选应在国民议会解散后二十日至四十日内举行。
国民议会在选出后的第二个星期四自行召集会议。如果此次集会是在规定举行常会的期间以外举行的,开会期间当然为十五日。
在此次大选后一年内不得再次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三条
共和国总统签署经内阁会议审议的法令和命令。
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行政法院法官、荣誉勋位局总长、大使和特使、审计院审计官、省长、驻在海外领地的政府代表、将级军官、学区首长、中央行政机关长官,都在内阁会议上任命。
由组织法规定在内阁会议上任命的其他职位,以及共和国总统可以授权以共和国总统名义行使其任命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共和国总统派遣驻外国的大使和特使,并接受外国大使和特使。
第十五条
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第十六条
如果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
共和国总统应以咨文将此事告知全国。
这些措施的宗旨必须是为了保证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最短期间内获得完成其他使命的手段。关于此项措施,应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议会自行召开会议。
在[共和国总统]行使非常权力期间,不得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七条
共和国总统有赦免权。
第十八条
共和国总统以咨文同议会两院联系,使咨文在两院宣读,但随后不进行任何辩论。
如果在议会闭会期间,议会可以为此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
共和国总统的行为,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外,应由总理副署,并且如果情况需要,应由负责的部长副署。
第三章 政 府
第二十条
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
政府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力量。
政府依照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议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总理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总理保证法律的执行。除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总理行使规章制定权,并任命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总理可以将他的某些职权委托给部长。
如果情况需要,总理代替共和国总统主持第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根据明示的委托,代替共和国总统就一定的议程主持内阁会议。
第二十二
条 如果情况需要,总理的行为应由负责执行的部长副署。
第二十三条
政府成员的职务,同行使议会的委托权、任何全国性职业代表的职务以及任何公职或者职业性活动是不相容的。
对于同时具有上述委托权、职务或者职位的人员予以更换的条件,由组织法规定。
议会议员的更换,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议 会
第二十四条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依间接选举选出。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居住在法国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会中应有其代表。
第二十五条
由组织法规定议会每一院的任期、议员名额、议员酬金、被选举资格的条件、无被选举资格和不得兼职的制度。
组织法还规定,当任何一院议员缺位时,在所属议院举行全体或部分改选前,为递补国民议会议员或参议员选出人员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六条
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由于本人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的许可,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者轻罪案件受追诉或者逮捕,但现行犯除外。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闭会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秘书厅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已经认可的追诉或者已经确定判决的除外。
对议会议员的拘留或者追诉,如经议员所属议院的请求,应即停止进行。
第二十七条 [
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
议会议员的投票权是属于个人的。
组织法可以认可在特殊情况下委托投票。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议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个。
第二十八条
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
第一次会议从10月2日开始,其会期是八十日。
第二次会议从4月2日开始,其会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如10月2日或者4月2日休假日,会议在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
第二十九条
议会应依总理的请求或者依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过半数的请求,就确定的议程举行特别会议。
如果依国民议会的请求召开特别会议时,议会就召开会议的日程审议完毕后并且至迟从开会之日算起十二日内,应发出闭会命令。
只有总理可以在闭会命令发布后一个月的期间届满前,请求召开新的会议。
第三十条
除议会自行召开会议外,特别会议应依共和国总统的命令召开并宣布闭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成员可以列席两院会议。如果他们要求发言时,议会应予听取。
政府成员可以由政府专员协助。
第三十二条
国民议会议长选举产生,与该届议会任期相同。参议院议长在每次参议员部分改选后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议会两院的会议公开举行。全部议事记录在《政府公报》上发表。
议会各院可以依总理或者各该院全体议员十分之一的请求,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章 议会和政府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法律应由议会投票通过。
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
——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上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
——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和赠与;
——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判制度的创设和司法官的地位;
——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
法律还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准则:
——议会两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
——各种公立公益机构的创设;
——给予国家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
——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移转。
法律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基本原则:
——国防的总的组织;
——各地方单位的自主管理、职权范围及其财源;
——教育;
——财产权、物权和民事、商事债务的制度;
——劳动的权利、工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
根据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并且服从其保留规定,财政法确定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
规划法确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
本条的规定可以由组织法明确表达和补充。
第三十五条
宣战必须经议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戒严令由内阁会议宣布。
戒严超过十二日时,须经议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法律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属于条例性质。
以立法形式规定有关上述事项的文件,可以在征求行政法院的意见后,以命令予以修改。本宪法施行后制定的此项文件,不得以命令予以修改,但宪法委员会宣告根据前款规定该文件是属于条例性质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条
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的措施。
法令经征询行政法院的意见后,在内阁会议上制定。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如果未能在授权法所规定的日期以前将请求追认的法律草案提交议会时,该法令即属无效。
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上述法令属于立法范围内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加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法律的创议权同时属于总理和议会议员。
法律草案经征询行政法院意见后,在内阁会议上进行审议,并提交议会两院之中任何一院的秘书厅。关于财政的法律草案应首先提交国民议会。
第四十条
议会议员提出的建议案和修正案,如果通过结果将减少国家收入或者将新设或加重国家支出时,即不予接受。
第四十一条
如果在立法程序中发现建议案或者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围或者与根据第三十八条所给予的授权相反时,政府可以反对认为不能受理。
如果政府和有关的议院议长的意见不一致时,宪法委员会根据两者任何一方的要求,在八日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第四十二条
关于法律草案的讨论,首先收到法律草案的议院应就政府提出的文本进行。
一个议院接到另一个议院通过的文本后,应就送达的文本进行审议。
第四十三条
法律草案和建议案应根据政府或者收到该案的议院的请求,送交为此目的特别设置的委员会审查。
如果没有提出上述请求,法律草案和建议案即送交常设委员会之一审查,此种常设委员会在每一议院中以六个为限。
第四十四条
议会议员和政府都有提出修正案的权利。
辩论开始后,政府可以反对审查事先未曾提交委员会的一切修正案。
如果政府这样要求,受理的议院应只保存政府提出的或者接受的修正案,就讨论中的文本的全部或部分,以单一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一切法律草案或者建议案,应相继在议会两院进行审议,以便通过同一文本。
如果由于议会两院之间意见不一致,法律草案或建议案在每一议院二读后未能通过时,或者如果政府已经宣告作为紧急事项,在每一议院一读后未能通过时,总理有权要求由两院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负责就讨论中的条款提出一个文本。
混合委员会拟定的文本可以由政府提交议会两院通过。任何修正案除非获得政府同意,都是不能受理的。
如果混合委员会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文本,或者该文本不能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通过时,政府可以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再读之后,要求国民议会作出最后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国民议会可以重新审议混合委员会拟定的文本或者自己最后通过的并且必要时由参议院所通过的一项或几项修正案加以修改的文本。
第四十六条
由宪法赋予组织法性质的法律,应依照下述条件通过和修改。
法律草案或者建议案必须在提出后十五日的期间届满时,才能够由首先收到该案的议院进行审议和表决。
可以适用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但如果议会两院对文本缺乏一致意见时,文本只可以在国民议会最后一读中以其议员的绝对多数票通过。
关于参议院的组织法,必须由议会两院以同一的方式表决通过。
组织法须经宪法委员会宣告其符合宪法才可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