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时发生的利息费用,或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等。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借款利息的相关法律知识。
借款利息的约定方式近年来资金需求越来越活跃,借款中有关利息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好多小伙伴因为不懂怎么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白白吃亏。今天我就来跟大家说说借款利息中的5个门道。
一、利息需要“白纸黑字”
虽然我们的小伙伴们都很讲信用,平常借款时也常常口头约定利息,但是万一遇到一个诚意不够的朋友事后不承认就麻烦了。
到了法庭,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够明确的,都会被认作是无息借款。这时出借人就再难要求对方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了。俗话说“白纸黑字”才有底,借款利息一定要写明。
借款利息的约定方式是什么
二、月息多少才合适
利息约定并不是随心所欲而有一定讲究,小伙伴们约定利息时月息最多到三分(3%)。即使真正收取的利息超过了三分的,借款人也能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不超过三分的利息。
约定了三分以内的利息,只要借款人将利息真正地还给了小伙伴们,那么该约定合法有效,借款人无法要回;但若约定利息超过二分,且对方未还利息,贷款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仅支持二分利以内的部分。
一句话总结(看下图,年息),如果约定月息三分,借款人按时还了,万事大吉;如果借款人不按时还小伙伴起诉到法院,法院最多按月息两分支持。
三、利息不是你想扣就能扣
尽管看起来本金和利息都是人民币,但是在法律上两者属性可大不相同。因此,小伙伴们借款书写借条时最好不要事先约定要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这样的约定事后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当然,实际出借时也不能随意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否则,事后维权法院只会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认定本金。
四、逾期不还?逾期利息事先写
对于任何一个作为出借方的小伙伴来说,最关心的问题一定是借款人能否按时还款,因此,事先在借条中约定清楚逾期利息才是明智之举。
如果因为疏忽大意在签订借条时实在忘记了约定逾期利息,而事后又出现了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的情况,这时就要分情况来维权获取逾期利息了。
如果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出借的小伙伴可以按照借期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如果整个借款什么利息都没有约定的话,法院可以按照年利率6%来支持出借人的逾期利息主张。
五、还款抵充顺序很重要
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借款人已经分期好几次还款,但是最终也没有还清本息,如果此时借款人说我先还的是本金,没还的都是利息,岂不借钱出去的小伙伴很吃亏?
为了在这样的局面下不至于太过被动,因此最好在签订借条时写清楚“还款应当按照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的顺序来进行”,这样当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时,按照这样的顺序来抵充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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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的计算
1.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计算
在项目财务分析中,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按单利计算的,并且无论借款发生在何时,在计算利息时,均假定是在年初借用;另外,由于流动资金是周转使用的,所以一般是假定流动资金借款在生产经营期不归还,而是在项目终了时一次性归还。因此:
流动资金借款年利息=当年累计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
例:1
以某项目为例,经估算,项目各年新增流动资金借款为:第3年330.59万元,第4年31.12万元,合计为361.71万元,则各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为:
第3年:330.59×8.64%=28.56(万元)
第4~14年:(330.59+31.12)×8.64%-31.25(万元)
2.长期借款付息的计算
为简化处理,在计算长期借款的还本付息时,假定每年的借款均发生在当年的年中,因而只按半年计息,而还款则发生在年末;本年尚未归还的本金及以前年度的借款则形成了下一年度的“年初借款累计”,并按全年计息。这样,每年应计利息的近似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计+本年借款额/2)×年利率
例:2
某项目仅在建设期第2年借入长期借款550万元,年利率为9.9%,项目第3年起投产,则
第2年应计利息为:(0+550/2)×9.9%=27.23(万元)
第3年应计利息为:(550+27.23+0/2)×9.9%一57.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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