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那么谁拥有申请亲子鉴定的资格呢?是不是受到怀疑申请亲子鉴定就一定能获准?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带来相关案例与法律知识。
【事件经过】
1994 年初,赵某从河北老家来北京投靠表姨王某。王某的儿子周某对赵某一见倾心,2000年,两人步入婚姻殿堂。2001年12月,赵某生了一个健康可爱的男孩。孩子3个月后,公司就催促赵某上班,只好让孩子断奶。孩子吃不惯奶粉,整天哭闹,婆婆王某和赵某多次为喂奶的事争吵。赵某说不上班公司就会把她开除,婆婆却认为赵某心思不在家里。
婆媳间的分歧越来越大,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得不可开交,矛盾不断升级。周某左右为难,很是苦恼。2004年,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判决离婚,儿子小伦由父亲周某抚养。虽然离婚了,但是由于赵某在北京没有住房,加之儿子还年幼需要母亲照顾,离婚后赵某依然和前夫周某生活在一起,过得形同一家人。
2005年5月,正值壮年的周某在家中突发脑溢血去世。周某离世不久,王某就要求赵某带着儿子搬出去,理由更是让赵某惊愕——周某和赵某是近亲结婚,不能生育,小伦不是周家的骨肉,而是周某与赵某抱养的!
自己千辛万苦,十月怀胎产下的周家骨肉,却遭人如此怀疑,赵某气愤难耐。更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婆婆王某带着两个儿子和其他几个亲戚来到赵某家中,把赵某的所有东西扔到门外,将赵某母子扫地出门。
无家可归的赵某及儿子小伦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周某遗产。
赵某向法庭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和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调解书中确认了“双方所生男孩小伦”这一法律事实。
被告席上的王某说:“小伦根本就不是我的亲孙子,是我儿子花3000元从天津买来的;赵某没有怀孕,所持的《出生医学证明》是伪造的。我要求做亲子鉴定。”
【法律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小伦不是周某的亲生儿子,提供了赵某无住院病历证据和杨某证言,但赵某无住院病历不能排除赵某没生育的可能,而证人杨某的证言则因周某已故,无法确认真伪;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和调解书,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方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对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权利主体是夫妻一方,因而被告申请亲子鉴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王某的上诉。后王某又到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受理此申诉案件的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检察官提示:亲子鉴定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经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而且,申请亲子鉴定的主体是夫妻一方,奶奶无权申请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