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是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国家机关。你知道它的特点是什么吗?下面就跟着爱华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的特点包括哪些1、 权威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根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安全生产法》确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由上述这些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以保证该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这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权威是其他种类的监督管理和其他单位的一般工作职责所不具有的。
2、 强制性。
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监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这种以《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的监督管理关系,决不是以被监督管理者的自觉自愿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而是不管被监督管理者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对被监督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包括拒绝监督检查的行为,必要时要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建议、提交法定机关进行惩办。
3、 普遍约束性。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从全面的监督管理这个意义来说,这是以安全生产工作为特定内容的监督管理。但是,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来说,这种监督管理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这种统一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职责,不允许存在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或逃避、抗拒《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这种普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安全生产方针及内涵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2006年1月底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都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方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和指针,我们必须坚决贯彻和执行。
安全生产方针,其内涵如下
(1)安全第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2)预防为主: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预防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3)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