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城市都有专门的费机动车道,是专门给电动车自行车等费机动车行使的,随着各地电动车的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很多。今天,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电动车逆行与机动车相撞的责任认定。
依照我国民法理论中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一般电动车承担事故责任的60%为宜。
电动车逆行与机动车相撞的责任认定【案情简介】市民李某夜间骑着电动车出门惨遭车祸,被送往医院进行了截肢手术。李某索要80多万的赔偿款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所骑电动车因超标被归为轻便摩托车类型,因而要为自己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行为承担40%责任。
2014年7月28日晚10时许,市民李某骑电动车经过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与北市一街路口时,与市民柳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身受重伤。
这起事故,不仅造成两车受损,更是造成了李某身体的残疾,左腿部分截肢。车祸后,李某共支付了5万元的医疗费,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五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涉案车辆及事故原因进行司法鉴定,认定“(柳某的)轿车进入路口时信号灯为绿灯点亮状态。由于路口南侧停止线不在录像监控范围内,无法确定(李某的)两轮车进入路口时信号灯状态”。
交警鉴定指出,李某所骑的两轮电动车,已经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属于轻便型摩托车范围。柳某开车在行至交通岗时超速。
为此,交警给出的责任认定书上写明:因“柳某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及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行为,均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李某驾驶机动车进入路口时信号灯状态无法查清,致使此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李某的赔偿问题总是没法解决。为此李某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余元。
电动车逆行与机动车相撞的责任认定【法律解读】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交通行驶过程中均负有过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李某驾驶的车辆系以电动机为动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而被告柳某驾驶的车辆系实际意义上机动车,可以判断原告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明显处于“弱势”一方。据此,根据本案中肇事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照我国民法理论中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被告柳某承担事故责任的60%为宜。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柳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骑摩托车逆行出交通事故该怎么赔偿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肇事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对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肇事者就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需要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4.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