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订立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订立合同的常见法律问题,你懂了吗?
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地都能遇上的,可以说与我们的生活形影不离,每个人都会遇到,例如到菜市场买个菜,这种买卖关系就是一个及时履行的口头合同关系。不过当我们在遇到对外大宗事务的关系时,就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不同于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就需要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条款的设计。
订立合同中有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那么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主合同对变更没有约定,则口头变更效力待定了,但这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来确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举证。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或签字即可。如使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存在效力瑕疵,容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人为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合同的形式有很多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那么改动的部分肯定是无效的。合同签订后,对合同的任何修改,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需要双方共同确认才行。若只有口头修改并没有对合同做修改那么也无效,依然以原合同内容为准。
7、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8、签订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9、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关系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10、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1、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变更,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2、在合同中应该怎么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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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1. 守法的原则
2. 自愿的原则
3. 公平的原则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
(1)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2)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 (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违反对方真实意愿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调拨,一般来说它应是有偿的。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4. 诚实信用的原则
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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