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审查:即对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等。
一般认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②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
③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④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⑤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⑥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依照《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定招商加盟广告中的审查义务
根据《特许经营条例》,广告发布者应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主要集中在形式审查方面:
一是,特许人是否属于企业,即广告主须是经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是,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成熟经营模式,即作为广告主的特许人须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直营店,且该直营店的经营期限至少为一年;
三是,特许人是否进行备案,特许人如果是跨省特许则需到商务部进行备案,如果是省内特许则可直接到省商务局进行备案。
在实质审查义务方面,《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发布广告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因此,招商网站在发布该类广告时,亦应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3、关于招商加盟网站中免责声明的分析
某些招商加盟网站在其发布网站的页面上会做出“请投资者对项目做详细的实地考查,本网站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概不负法律责任”的免责声明,但该声明免除的是投资者选择项目在市场经营过程的市场风险的承担,并不能免除其对广告发布过程中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而且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如果确定其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当加盟商基于对招商加盟网站的信任,选择网站广告中出现的加盟项目进行投资,因虚假宣传导致投资判断错误,遭受经济损失时,招商加盟网站并不能基于网站做出的免责声明而免除其法律责任。
4、以央视节目中曝光的招商欺诈事实为例进行的责任分析
央视节目中曝光的网站不但没有审查拟发布广告的品牌的相关资质,甚至主动提出要协助制作一些虚假的宣传广告,其主观上已达到广告法中规定的“明知”的要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不仅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审查义务,还积极主动协助制作虚假广告,给特许加盟商造成了损失,理应与广告主即特许人承担连带责任。
5、招商加盟网站发布虚假加盟信息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发布者不履行审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1)行政管理责任
行政管理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管理类规定而由行政管理机关给予一定处罚的一种不利法律后果;招商加盟网站发布广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行政管理责任有:
①改正或停止发布广告
②没收广告费用
③处以罚款
④责令停业整顿
(2)与发布广告的企业共同连带赔偿受欺诈者损失的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即对广告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民事制裁措施。根据《民法通则》、《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广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有:
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③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
④赔偿损失
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广告违法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加盟商因网络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网络广告发布者或者发布广告的企业即特许人单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要求二者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央视曝光的招商加盟网站在发布特许经营加盟信息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发布特许经营加盟广告,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在明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之下仍予以发布,给加盟商造成损失的,还应与特许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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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的规定
广告发布的一般标准管理包含的主要内容是: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这是广告的最基本原则。
广告发布标准规范了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禁止和限制。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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