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律与自然法则。①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②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 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 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 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
(1)制定法律。
(2)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①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 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②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 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 策办”等规定。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种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一个问题了。
(2)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而是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2)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
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①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 的指引;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②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 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不确定的指引, 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1)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律不是万能的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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