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 立法,在 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 生育津贴和 产假的一种 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 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那么2017上海生育保险怎么领取呢?以下是爱华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上海生育保险怎么领取,一起来看看吧!
【二胎生育险报销标准】
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第二胎也是可以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生证的,生育保险正常参保且满足最低缴费期限,同样享受产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一胎是一样的。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针对生育保险中的保障项目的不同来指定的标准,它的项目包括:生育津贴、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产生的费用和生育而产生的医疗费。
报销对象:生育、妊娠、流产育龄妇女
报销范围: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说明】
1. 属于计划内生育:
a、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b、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c、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2. 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3. 按照规定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a、本市城镇户籍从业妇女且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社保并建立个人账户;
b、本市城镇户籍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c、本市城镇户籍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
d、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妇女,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建立个人账户;
e、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f、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所需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相关证明
l 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l 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l 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3. 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4. 2014年10月1日后生育或流产并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生育妇女,应先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5.《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
另外,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男方为外国籍的,需携带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女职工可在生育后带好上述材料到就近的区社保中心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补贴标准】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保累计满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保累计不满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上海各区申领地址】
可直接就进到各区县社保中心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0-4:30)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 浦东南路3993号 50879091
徐汇区社保中心 徐虹北路80号 64864804
长宁区社保中心 定西路1016号9F 62512186(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 武宁路1032号 62573913
闸北区社保中心 沪太路711号 56531268
虹口区社保中心 曲阳路179号 65085055
杨浦区社保中心 江浦路736号 55210395
黄浦区社保中心 新永安路9号 63112290
卢湾区社保中心 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 63041494
静安区社保中心 武宁南路211号 62312119
宝山区社保中心 友谊支路238号 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 莘北路385号 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 博乐路69号 59522253
金山区社保中心 朱泾镇健康路271号 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 人民北路荣东路口 57716059
青浦区社保中心 公园路200号 69717054
南汇区社保中心 惠南镇城西路61号 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 南桥路262号 57414032
崇明县社保中心 城桥镇人民路207号 5962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