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贷,一般在房地产交易中出现,你们知道什么是银行转贷吗?下面就让爱华网小编带你们一起了解一下银行转贷是什么意思吧。
银行转贷的基本概念
转贷是指金融机构吸收了存款后再贷给企业。
转贷的主体必须是是金融机构,否则可能会构成犯罪。
办理住房贷款的“转贷”业务的过程是:提出申请,房产评估,银行审批,签署合同,注销原抵押,交易过户,抵押备案,发放贷款。
如果您的房产抵押尚未办理,则首先要与开发商(担保人)进行协商,由开发商为受让方提供新的担保,同时要与贷款银行协商,否则开发商将免除担保责任,而贷款银行也会因此而拒绝为您转贷。因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而购房人一般购买的都是期房,在办理购房和贷款时,尚未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因此目前个人购房贷款一般都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贷款”的形式,即在抵押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前,由开发商为贷款人(购房人)提供担保,待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开发商担保终止,购房人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
如果所购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您则无需与开发商协商,在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后即可进行“转贷”。
“转贷”经常会涉及到“高利转贷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高利转贷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是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银行转贷的利与弊
目前针对转贷社会上存在不同看法,自刑法增设高利转贷罪来,围绕该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的争议一直不断,有人曾呼吁将高利转贷合法化。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资金流转的操作流程上看,信贷活动与其他商品交易活动一样,本质上是一种资金买卖的行为,利率就是信贷资金的买卖价格,利率高就意味着买入资金的价格高,利率低就意味着买入资金的价格低。由于信贷市场存在着不同的利率,故“低买高卖”的市场法则同样适用于信贷市场。因此,在信贷领域,所谓高利转贷,说白了就是指以较低利率买入资金,而后又将资金以较高利率出售给第三人,从中获取“利差”的行为。所以,该人士认为,在当下社会中,高利转贷行为已经演变为一种普通的市场行为,不宜继续犯罪化,而应该通过立法予以废除。
然而也有人认为,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即构成了高利转贷罪。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转贷现象在某些地区屡见不鲜,就表明很多银行贷款用途控制情况不理想,一旦个人转贷合法化,以目前银行的贷后管理水平来看,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