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开车时使用手机会分散注意力,增大交通事故的风险。为此,各国政府都出台了相应法规,限制甚至禁止在驾驶中使用手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者处以20-200元罚款、扣驾驶人2分的处罚。
在美国,已有39个州禁止在驾驶中发短信,10个州禁止驾驶员直接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然而,大量调查数据显示,这类“手机禁令”似乎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即使在开车时使用手机的人数减少了,事故率却没能随之降低。
心理所脑与认知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傅小兰研究组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新英格兰高校交通研究中心(New England University Transportation Center, MIT)的研究者合作,研究了在开车时使用手机的驾驶者的行为特征与安全风险问题。该研究招募了108名分属20、40和60岁三个年龄组的驾驶者,不仅通过问卷收集了他们在驾驶中使用手机的情况等信息,而且要求他们开一辆装配有眼动仪、生理记录仪、摄像头等设备的Volvo SUV在高速公路上实际驾驶约40分钟,对驾驶行为的多种相关指标进行了记录。
研究者根据被试报告的手机使用情况,将其划分为“频繁使用者”(开车时使用手机每周数次或更多)和“偶尔使用者”(开车时使用手机每月几次或更少)。研究结果表明,与“偶尔使用者”相比,“频繁使用者”在实际驾驶中的平均速度更快,方向控制更不稳定,加减速变化也更剧烈,同时他们变道和占用超车道的频次也明显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当“频繁使用者”表现出这些增大事故风险的行为特征时,他们并没有使用手机。结合对两组驾驶者的事故记录和驾驶态度等资料的分析,研究者发现并描述了“频繁使用者”在驾驶中固有的高风险特征。这些高风险特征与手机使用无关,这就解释了为何单纯的手机禁令并未减少此类驾驶者的事故风险。
该项研究表明,那些选择在驾驶中使用手机的驾驶者,往往同时也表现出更具攻击性的驾驶风格,并倾向于选择其他多种比较冒险的驾驶操作。也就是说,即使他们在开车时没有使用手机,他们也很可能会卷入其他分心活动,并依然表现出其他较为冒险的道路行为。这提示我们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源可能并非在于使用某种技术设备(如手机),而是在于驾驶者本人的行为习惯与人格特质。
该研究得到科技部“973”计划(2011CB302201)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90820305)的支持,已于2012年8月发表在Accident Analysis and Prevention上,并得到Science网站科学新闻的专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