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2、法律形式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财务核算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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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应以客观标准判断。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

  (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的财产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

  (4)诈欺。其中,第二种情况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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