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将其证券主要出售给经其选择或批准的投资者认购,又称配售。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某一股东或第三方定向发行新股,并以此为代价获得对方拥有的优质资产,以达到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目的。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怎么理解新三板定向发行?1、新三板的定向发行与股权发行的概念如何界定?
定向发行的对象可以在10人以内,也可以在10-200人以内(非上市公司私募),还可以超过200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全国股转系统,将定向发行替换为股权发行,是为了区别,上市公司的股票定增概念。
2、新三板定向发行的特定对象有哪些
公司股东;公司的董监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投资者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董监高及符合投资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投资者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计不得超过35人。
3、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的特点
(1)一次核准,分期发行。按需发行,小额多次;
(2)挂牌前后多可发行,多次发行无间隔,发行后备案;
(3)挂牌公司符合条件,小额豁免审批;
(4)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5)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6)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7)超过35人要证监会审批。
相关阅读: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定向发行只出现于中国证监会2003年的15号令《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规定》中,其中第五条:“ 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的债券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第十五条:“定向发行的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由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第三十条:“定向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变相公开刊登。”
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已经弥补了这一缺憾,明确提出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 公开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销售证券;2、 向五十人以上的特定对象销售证券,但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超过五十人的除外;3、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发行行为。
由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私募发行的涵义与美国等成熟市场国家的涵义是一致的。
在成熟资本市场上,私募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行人筹集资金的主要场所。以美国资本市场为例,据统计,1981年至1992年外国发行人在美国证券市场筹资资金共计2318亿美元,其中通过私募市场筹集的资金达到1349亿美元,占筹集资金总额的58.2%,而通过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取得公开发行资格筹集的资金为969亿美元,占筹集资金总额的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