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种类繁多,想要查询有哪些药是可以使用医保报销的。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保报销药品查询,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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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保目录公布经全国权威专家重重严格评审确定,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体现“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政策思路。
2017版医保目录正式公布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正式公布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本次药品目录调整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安排进行的,由来自全国各省(区、市)的近4千名临床医生、药师以及医保管理专家通过多轮评审产生。
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339个
2017年版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四部分组成。划重点: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 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了339个,增幅约15.4%。其中西药部分1297个,中成药部分1238个(含民族药88个)。
中药饮片部分未作调整,仍沿用2009年版药品目录的规定。
此外,经过专家评审同步确定45个拟谈判药品,均为临床价值较高但价格相对较贵的专利、独家药品。下一步将确认企业是否具有谈判意向后,向社会公布拟谈判药品名单并按相关程序组织谈判。
2017年版药品目录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体现“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政策思路, 对工伤保险用药、儿童药、创新药、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和民族药予以重点考虑和支持。
专家一致认为,2017年版药品目录明显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范围、提高了用药保障水平,是党和政府不断提高群众医疗保障待遇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广大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负担,有利于支持临床用药技术进步,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指导各省(区、市)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落实工作,尽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紧锣密鼓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也随即就《药品目录》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作出四点要求
人社部要求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规范各省药品目录调整
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
《药品目录》调整要坚持专家评审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结果。
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我部备案。
各统筹地区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
三、完善药品目录使用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各省(区、市)要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加快应用《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
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 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药师作用, 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各省(区、市)要按照药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工作。各统筹地区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 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探索建立医保药品
谈判准入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拟谈判药品按相关规则进行谈判,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名单另行发布。
各地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文件印发后,《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