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模仿知名商品装潢设计属于不正当竞争,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知识。
模仿知名商品装潢设计实属违法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生活用纸生产商,其产品商标是省级著名商标。2014年初,为提升产品美观度,甲公司对产品装潢进行了改版。新版装潢产品上市不久,乙公司的产品即模仿了该新版装潢设计。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模仿知名商品装潢设计违法吗
案情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该知名商品改变装潢后,其新装潢就不是特有装潢,故不能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有装潢的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品牌是知名商品的核心,是知名商品具有较高市场吸引力的集中体现,商品装潢是与品牌联系在一起的,且该知名商品装潢的风格与之前基本一致,消费者对该知名商品的购买指向不会产生误认,故仍应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有装潢的保护。
案情评析
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
1、品牌效应是知名商品的核心体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概念并未有具体规定,相关规章和司法解释一般将知名商品解释为“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也就是说,一种商品成为知名商品后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一定知名度”和“为相关公众所熟悉”,也即品牌效应,而知名商品的品牌效应并不会因为该知名商品的装潢有所改变而失去或减弱,消费者对知名商品建立起来的品牌效应具有足够识别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变更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商品继续为知名商品,甲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变更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不会导致知名商品的知名度降低或丧失。
2、保护特有装潢的理论基础是防止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我国法律对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保护的法理基础是防止混淆理论。据此,当商品装潢能够区别商品来源防止混淆时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甲公司变更后的产品装潢与之前的产品装潢风格一致,名称相同,且旧版本装潢的产品已全部退出市场,对消费者而言能够明确产品来源,故该装潢仍应认定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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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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