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于7月1日公布生效。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欢迎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为:新3号令)。新3号令相比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老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国有企业定义、交易行为批准、转让交易规则、增资规程、资产转让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它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发挥重大作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07.01
【生效日期】2016.07.01
【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君按:新老3号令均强调对资产(产权)交易(转让)的监督管理,均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监管目标。区别是:新3号令将“国有产权”改为“国有资产”,但在正文中仍存在“产权转让”和“资产交易”混用的现象。通读全文,新3号令中资产交易在概念上包括产权转让和狭义资产交易。同时新3号令增加了立法依据的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义丰富,意义深远。】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君按:重大变化!新3号令将企业增资纳入进场监管范围,弥补了老3号令的漏洞。国家对所出资企业增资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将三类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纳入进场监管范围。扩大了监管范围,降低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君按:政府部门、机构或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100%的。
“政府部门”指的是组成各级人民政府的部、委、行、署、厅、局等,调整或变更这些部门必须经过人大的批准,任命、免去这些部门的行政首长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些部门的行政首长有权利参加各级政府会议。
“政府机构”指的是各总局、总署等,各级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自行决定这些部门的设立及其首长人事任免事务等事项,而无需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受政府领导,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君按: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为大股东,且合计持股达51%以上的企业。不纳入监管的情形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或国有全资企业(单一或多股东,下同)合计持股超过50%,但大股东不是上述单位的,不纳入监管;(2)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或国有全资企业合计持股为50%以下(含),不论大股东为谁,均不纳入监管。】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君按:总结:未超过50%的含有国有成分的企业的再投资,不纳入监管范围。】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君按:将本条(一)、(二)和(三)以“持股比例+大股东”作为判断依据变更为“股权比例+大股东+实际控制”作为判断依据。后果:监管范围扩大和监管边界不清晰。
综合(一)到(四),不考虑“实际支配”情形,结论是:未超过50%的含有国有成分的且大股东不为上述主体的企业的再投资,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君按:老3号令规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新3号令将其删除。鼓励转让和交易的意图十分明显。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资产直接剥夺了上市交易的权利,确属违背法理。完全可以通过事后的救济予以弥补,虽可能有悖公平,但提高了效率。当然,这些交易都需要在已有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君按:其实二元监管模式并没有变,实践中一直如此。国资监管机构监管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监管其下子企业。】
下页更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