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他们的保险不但全面并且赔付要求低、赔付速度快并且赔付金额高,但是各位看官朋友们,别以为这样外国的保险公司就没有保险纠纷了,但是他们是如何处理这些纠纷的呢?下面爱华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老外处理保险投诉维权一 概念解读
保险纠纷诉讼外调处机制是指通过法院诉讼以外的方式来解决保险领域纠纷机制,由于保险领域诉讼中存在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成本高昂等问题,因此,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尝试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纠纷诉讼外调处机构,试图提供一种低成本、简单、快捷的专业纠纷调解机制。([日]大森泰人等,2010)
起源于英国
在保险领域纠纷的处理上,英国最早建立诉讼外调处的方式。
早在1981年,英国几家主要保险公司自发组织成立保险投诉专员局(Insurance Ombudsman Bureau),主要受理成员单位保险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的保险纠纷,目的是为了便于保险消费者寻求和解途径,这一举动开辟了保险纠纷庭外调处新纪元。
2000年,英国出台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FSMA),立法引导各类保险投诉专员局全部进行整合重组,并于2001年12月,正式成立了金融投诉专员服务有限公司(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imited),统一协调解决金融保险领域的纠纷,开创了英国金融保险消费纠纷庭外调解正式机制并沿用至今。
老外处理保险投诉维权二、英式流程
消费者在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且双方未达成和解后,消费者首先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交其在购买保险产品或保险理赔中遭受的损失,保险纠纷调处部门(公评人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将按照程序先行尝试进行和解或就部分内容促成和解,如果这一努力宣告失败,那么消费者可以选择提交公评人委员会进行仲裁,公评人委员会将进行调查,有必要的情况下召开听证会,最终作出裁定。如果消费者接受这一仲裁结果,那么保险公司也会遵守仲裁结果,即仲裁结果对保险公司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仲裁后保险公司不遵守仲裁结果,消费者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一仲裁结果并不约束消费者,如果消费者不接受裁决结果,还可以通过诉讼等其他渠道进行解决。
老外处理保险投诉维权三、日式流程
“日本保险纠纷诉讼外调处”示意图
我国现状
2012年底,中国保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保监会探索和推动建立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目前,在31个保监局辖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试点,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其他21个保监局辖区选取1-2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