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新修改内容的解读

  一 《劳动合同法》修改背景

  《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制定,2008年实施。早在1994年,我国就有了《劳动法》,但是当时那部《劳动法》没有引起多少关注。《劳动合同法》使大家对《劳动法》的这个法律部门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引起了社会高度的关注,这是我们搞法律人的一大幸事。可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各方面的非议非常多,尤其又赶上当时金融危机,有一些同志们批评我们,说我们《劳动合同法》是压倒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企业说过不下去了。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新修改内容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一年的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下去做检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劳动法》进行了检查。此次,为什么要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呢?

  首先就是《劳动合同法》的两次执法检查,尤其是第二次执法检查,发现劳务派遣这块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是国企、央企里面用劳务派遣很多。其次,《劳动合同法》从08年开始实施到现在也有4、5年了,社会各个方面反映比较强烈,问题也比较多。另外,领导们也越来越重视。通过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报告做出来以后,常委会的领导,上至委员长、副委员长都对劳务派遣这个问题高度重视,并且做了多次批示,而且对它不仅仅当成经营问题来看待。

  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也提出了一些方案。如赶紧让部委搞相应的规章,还有看能不能用高法走司法解释。要不然再不成,就动用立法。

  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提高进入门槛,设定行政许可

  1.增加门槛。以前最少是50万,现在大家都感觉不成,就得把注册的门槛稍微抬高一些,就定个200万。200万其实也是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是也显示出一个法律的引导,至少是一个姿态吧。

  2.劳务派遣公司要设许可。这个问题争论比较大。主管部门说,你得设许可,要不然谁搞劳务派遣都不知道。我们因为搞《行政许可法》的时候,总是想把许可项目市场尽量控制。现在修正案列举出来的那几个条件也就是设立公司一般的条件,经营资金,经营场所,场地等等,要规章制度等。我认为资格要少设,这也是搞《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思想。aIhUaU.com/zl/转载请保留

  大家现在看我们的《行政许可法》中资格、资质的设立,谁能设立?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能定。也就是说,只能由国家中央政府定,地方政府都不能定。现在我们的资格太多,当然我们的资格应当区分,有一些资格是属于入门的门槛。如律师的资格,会计师的资格,这个我们要从严把关。有一些职业技能,那个属于资格内部,那是放开的,这个一级、二级、三级我们不管。但是能不能有这个资格,这个要从严。很多部门,包括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也提出来要设许可,对此多数人意见是没有意见的。现在好在有了《行政许可法》,设了许可以后,应当基本比较规范。第一、程序上《行政许可法》都做了规定,而且《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在设置许可的条件,那就是在审批的条件上,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再增加新的条件。我们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修正案已经将这个许可的条件,企业设置许可的条件都说清楚了,下位法可以具体化,但是你不能再增设新的条件,你可以具体化。这样你可以严格规范、严格规制劳务派遣的事。

  (二) 再次明确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一个比较难处理的问题。什么叫“同工同酬”?根据原先的《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大体应当是干同样的活,收入应该是大体相同。当然,工作不同,工作时间不同也会有一些差异,但是不能差异太多。

  这个“酬”又包括什么?由于现在工资形式有很多,这些事很难说清楚。这个“酬”,在每一个企业里面也不一样。比如说,有一些福利待遇算不算进来?由于一些企业的福利待遇差别挺大,尤其是很多的外企差别很大。前一段,我跟一个英国的搞劳动法的专家一块儿聊天,他说他们现在也在搞工资的标准,他们起的名字也挺有意思,叫《wage法》。他也向欧盟提出一个要求,工资弄个标准,欧盟也在讨论,这个标准怎么弄,也在有争论。所以说同工同酬的这个事情,不只是我们国家是这样情况,别的国家也是这样。将来我们要研究怎样把它具体化一些,总之现在这个是一个代表宣誓性的,就是不能差太多。

  同工同酬是一个大的问题,大家都挺关注,但操作起来,我感觉会有一定的难度,但是要有自然公正的原则。英国人也是搞合同,讲劳动法。他说你们应当有一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依托这个事,最后要考虑到它的结果,对劳动者是不是有益。要有一个基本的考虑,考虑这个出发点。这是我们《劳动法》,为什么要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础。这也是我们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中第三处比较大的修改。

  (三) 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次各方面比较关注。“三性”是学界归纳出来的,国外也是这样。在相关的会议中,我常说“三性”里面有很多东西没有说清楚。后来再归纳一下,我只是想说劳务派遣不是义务。在2008年以前,当时的劳动部曾搞过一个对“三性”的解释。当时部里面来了一个函,我们也对此进行了研究,把“三性”做上界定,当时部里也做了界定,基本同意。那个界定是怎么界定的?就现在这个法条,几乎一个字不差。

  也不能说不差字,多少也会差一些。比如说原来我主张一般,大家都批评我,说一般还二般呢?我说中文不能这么理解,我们“一般”的含义就是,基本上、原则上、主流上、主体应当是这样。当时我们确实也想不要某些事,因为经济生活,尤其对企业来讲,我感觉有一些事不能卡得太死。确实要给企业留空子,这也是我们一直坚持的想法,所以我们加了一个一般,也就是说有一定的弹性,一定的空间。但是你至少不能把一般变成10年,20年,这显然就不是临时性了。

  在法条上我们已经写了半年,部里来文又写了半年,最后我又加上了“半年”两个字,成为了“一般不超过6个月”,意思是过了6个月,7、8个月也未尝不可。所以加了“一般”两个字,这本来是想给企业留空间,结果大家说有一般就有二般,二般的也可以都用它。而法规的本意是一个企业不能用工70%,80%,90%全都用劳务派遣,这显然不在这“一般”里面。这次我们立法当中,就把“一般”去掉,不仅是去掉,而且又加“只能”。在我们以前立法当中,哪怕说写成必须和应当,也不会用“只能”两个字,而现在就这么写了,说是这样说得清楚。这也体现一个立法的意图吧。   这“三性”,这次怎么改,争论比较大。我的意见是“三性”变一性,就写“临时性”就完了,那两性都说不清。包括有其他的专题委员会也说,“三性”变成一性,比较好操作。但是也有一些同志感觉说,对前一任的修改太大。曾经我们有一个方案,说无论你“三性”用在哪性上,但是都不得超过规定,其实你是把“三性”最后简化为一性。就这么一个方案,我感觉这个方案既保留了“三性”,但是同时也说清楚了,最后也没再入。现在“三性”是可兼容的,还是说“三性”必须同时具备,还是说我只选择一性就可以,可能这个问题还得研究。但是我觉得,“三性,里面最主要的还是一个临时性,基本上就不变了,这样比较好操作,今后把握起来也比较好把握。爱华阅读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1670971/884045143.html

更多阅读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市政府解读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解读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效力劳动合同法解读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劳动关系

声明:《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新修改内容的解读》为网友帅粑粑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