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社保办理补缴是很多人都想做的事情,但是2017年上海社保的补缴最新政策是什么内容呢?2017在上海如何进行社保补缴?上海社保补缴最新政策这个问题由爱华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2017上海市社保补缴新政策解读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下面我们就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
(二)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本市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
(一)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按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二)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暂维持上年办法,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居民医保的50%执行。
(三)度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10月至12月。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中,本通知规定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自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有效期至12月31日。
提醒: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拨打社保电话33咨询,或者登陆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您想了解的养老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政策等等社保政策。
2017上海市四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上调最新消息上海从今年1月起,对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镇保”、城乡居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
对2015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两类人群均先统一增加80元。
与此同时,上海还将对2015年底以前按“镇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30元。
对2015年底以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90元。
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最新政策
市人保局最新出台《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7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内生育条件,在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内生产或流产,若是本市户籍,只要以前缴纳过生育保险;如果是外省市户籍,生育期间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就可以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7月1日起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新规出台 一张图看懂你能拿多少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7月1日后生娃的准妈妈注意!
市人社局今天发布,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
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规亮点
1、对女职工: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定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2、对单位:对于正常参保缴费且用工规范、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而言,不会受到影响;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适用对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