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1.表现形式有区别。
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只有这两种行为方式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么严重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么以一般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行为处理,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是指行为人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而且具有必要的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没有必要危害后果的发生,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明显的重复和交叉。
可以这样说,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就不一定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如撞红灯造成人员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撞红灯本身并不是危险驾驶的内容。
2.罪过形式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显的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至少是一种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过失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不过应当把那些不知法的行为主体排除之外,而不知法并不排除构成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的犯罪心理,即行为人虽然能够遇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他事前并不明知,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行为人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所谓从主观违法的角度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重于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这就是为什么刑法将这种虽然没有危害后果的驾驶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的原因之一。当然,交通肇事行为人也可能因醉酒造成,但醉酒只是从重处罚的条件,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3.处罚程度不同。
由于危险驾驶罪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规制行为人守法,抑制驾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同时也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处罚的目的不在于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补救,仅仅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有限的。
所以,刑法对此规定的刑罚相对较轻,仅以拘役为限。而交通肇事罪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最高刑可达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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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
2010年8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这是继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相关内容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在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2010年年内有望获得通过。
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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