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国家公务员(微博)考试即将拉开帷幕,考试大纲公布时间预计在10月中旬,考试时间预计在11月底或者12月初。在此,根据当前公务员招考职位的前景、社会地位、权力大小等多个方面评选出“十大金牌职位”,特别提示: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NO.1 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员
入选理由:“锦衣卫”奉旨办案,神挡杀神,佛祖杀佛。
中央纪委监察部主要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NO.2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招考各职位
入选理由:“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各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如此高度,让人不禁感叹:就算招去做门房,也值!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主要职能: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是党中央的派出机构,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1.负责制订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2.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4.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和党内法规教育工作。
5.协同中央有关部门指导、规划、协调、监督、检查中央直属机关的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
6.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中央反映中央直属机关部、委、办、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
7.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各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
8.领导中央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审议中央直属机关部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局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党纪处分。
9.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央直属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任免,中央直属机关团工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和中央直属机关妇工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主任、副主任的职务任免等。
10.负责综合指导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1.协助有关部门协调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做好老龄工作。
12.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NO.3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招考各职位
入选理由:道理同NO.2。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职能:
党的中央派出机构,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其前身是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委员会。本着改革的精神,按照党政分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效率、增强活力的原则,加强和改进中央国家机关党委的工作,中央于1988年2月13日决定将中央国家机关党委改为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工委的领导成员由中央任命。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指导基层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各部门选举的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按照党章的要求,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中央反映部、委、办、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执行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NO.4 中共中央办公厅-招考各职位
入选理由:既是考碗人的究极理想,又是考碗人心中的那一抹痛;45度角仰望天空,看到的只是它的脚板底。
中共中央办公厅主要职能:
负责党中央文秘、会务工作,中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中央指示、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转达和催办落实;
负责全国党政系统的密码通信和密码管理,负责中央文件和机要文电、信件的传递工作,承担全国有关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密码保密工作;
负责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安全警卫、医疗保健,担负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活动场所的警卫任务;
围绕中央总体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动态、综合调研,承担部分中央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中央文件的校核工作;
负责为中央制定党内法规和领导国家立法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中央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研究,负责全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
归口管理党中央直属各部的后勤服务,联络、处理中央各部门共同性的社会事务工作;承担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NO.5 国务院办公厅-招考各职位
入选理由:道理同NO.4。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能: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NO.6 海关总署-监管、缉私职位/厦门(各地)海关现场监管
入选理由:厦门海关,这是个永恒的神话。在报名期间,它是不可战胜的!霸道的招录比,4000:1不是底线;5000:1不是幻觉,在它身上,一切皆有可能。炮灰是怎样炼成滴?炮灰是这样炼成滴。
海关总署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三)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邮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研究拟定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及其他保税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拟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五)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发布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
(六)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组织查处走私案件,组织实施海关辑私,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七)制定海关稽查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海关稽查。
(八)研究拟定口岸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范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理口岸开放。
(九)垂直管理全国海关,管理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署管干部任免。
(十)研究拟定海关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关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国海关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
(十一)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NO.7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招录各职位
入选理由:从理论上讲,这是崇高的职位,入选,必须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