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障碍是指阻碍市场有序运行的问题、矛盾和摩擦。我国的市场障碍,是指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有碍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问题,如区域封锁与摩擦、行业垄断、假冒伪劣商品、重奖销售、回扣、虚假广告、强行交易、操纵市场、盗用商业秘密、倾销、串通抢标等等。
市场障碍的概述市场障碍本身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不是法律术语。一般地说,在经济学上,市场障碍有着大致的所指,但似乎没有非常确切和固定的含义。
亚当·斯密所描述的市场是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学家将完全竞争市场大致归结为如下的条件和模型:企业的数量非常多,任何企业都不可能通过产量的变化影响价格;产品没有差异;资源可以完全自由地流动;具有完全对称的信息。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存在市场障碍。但是,这种市场模型从来没有现实地实现过,尽管人们一直将其作为理想状态,并不遗余力地去接近和追求。现实生活中的市场都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以致经济学家根据竞争受限制的程度,划分出三大类型的市场,即垄断市场,只存在一个企业的不存在竞争的市场;寡头市场,有几个企业为市场提供商品,存在某种程度的竞争;垄断竞争市场,介于垄断市场与寡头市场之间,企业的数量比寡头市场多,但还没有多到足以实现完全竞争的程度。正是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存在着市场障碍,主要体现为进入障碍,甚至可以说,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障碍就是进入障碍。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垄断或者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出现的利润会鼓励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垄断以及其他因素可以阻止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来瓜分利润,这些因素就构成了进入障碍。进入障碍的形式是纷繁多样的,既可能是禁止或者限制竞争的政策法规,又可能是限制市场上的企业数量的技术因素,还可以是使竞争对手陷于困境的市场策略。
在政策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竞争方面,在历史上,曾经有过英国政府授予东印度公司与印度进行贸易的垄断权,法国的盐业企业对盐的专卖权;在今天,国家授予一些公用企业提供特定的商品(如电力和电话)的垄断特权,政府认可的专利权,以及政府对一些特殊行业(如律师、会计、医药)实行的许可证制度。
在限制市场上的企业数量的技术因素方面,最为突出的是自然垄断,即在某种情况下,生产一种商品所使用的技术可以导致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企业或者很少几个企业。例如,两家供电公司在同一城市的每个街道同时架设电线,一家把电力输送到一家用户,另一家负责隔壁另一用户的电力输送,将是缺乏效率的。电话、水和燃气服务等通常由单独的一家企业提供最有效率,原因就在于此。因为此时缺乏竞争是自然的结果,没人能够设想出使竞争成为可行的方法,或者一种通过其他企业的进入增进该行业效率的方式。当然,随着技术的进步,自然垄断的范围也在发生变化,许多国家开始在一些公用企业中引进竞争机制以提高效率,就是例证。
在使竞争对手陷于困境的市场策略方面,阻碍其他企业进入的方式更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例如,通过掠夺性定价的方式,把竞争对手逐出市场,并对潜在的企业进入形成威慑;限制性定价,即垄断企业故意控制定价,使潜在的竞争对手相信其边际成本更低,从而使进入市场缺乏吸引力;其他一些限制竞争的做法,如卡特尔、排他性交易、搭售、维持转售价格等等。
此外,通过虚假宣传等,导致信息不对称,形成市场障碍。
因此,所谓的市场障碍,实质上是指阻止市场竞争充分有效地进行的各种因素。市场障碍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例如,拥有专利和商业秘密尽管形成了技术垄断,但又有激励技术进步的作用;自然垄断是技术不能克服的结果,虽然阻碍了竞争,但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又是效率的最佳选择:卡特尔、排他性交易、搭售、维持转售价格等是市场竞争的人为的逆反力量,基本上是对竞争有害的。
当然,十五大报告中的市场障碍既然是作为“清除”的对象提出来的,是有明确的价值判断色彩的,必然是消极的市场障碍。下文也是在这种消极意义上使用市场障碍。而且,上述进入障碍也不同于企业登记意义上的准人障碍,它是阻碍市场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的一些深层次的、实质意义上的障碍。
市场障碍的类型我国市场发育进程中的市场障碍,归纳为两大类:
一类是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一类是行政垄断。
前者包括: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后者是指地方政府和经济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干涉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之间及它们与其他地区、部门的企业之间的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