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从案例判定辨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案情】
2013年1月,阮某在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建房,县规划局依法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几天后,阮某又施工,县规划局工作人员董某、雷某接到群众举报,赶到施工现场制止阮某的建房行为。此间,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厮打,阮某持洋镐追打董某,雷某见状,持铁锨将阮某打倒,之后,雷某、董某又持铁锨、钢钎继续击打阮某头部,经鉴定,阮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
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分歧】
对于雷某、董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雷某、董某的行为是对阮某不法侵害的防范,只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阮某重伤,属防卫过当。
另一种意见认为,雷某、董某主观恶意明显,明知会造成阮某损害的后果,却追求结果的发生,属故意伤害。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雷某、董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第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结合本案分析,雷某、董某在执法过程中,遭遇阮某洋镐追打,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雷某用铁锨还击阮某,是对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措施。阮某被打到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但雷某、董某继续殴打阮某,就超越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也就是说,实行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再继续采取防卫行为。
2、雷某、董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实施了伤害的行为。本案中,阮某被打倒后,已失去继续加害雷某、董某的能力,在此情况下,作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雷某、董某,明知持铁锨、钢钎击打阮某头部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仍继续殴打,故意追求损害结果发生,最终导致阮某重伤,二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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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目的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防卫过当的行为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故意伤害的刑事处罚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