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地税如何征收?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地税税收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地税税收政策如下关注一:住房套数和面积决定契税适用税率
房屋契税怎么算的?征收标准是什么……许多买房者对此还比较陌生。
据介绍,目前我省契税法定税率为3%。在购买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即常说的“首套住房”)的情况下,可能涉及两档优惠税率。按照2016年财税23号文件内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的家庭首套住房,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即首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无论是否超过144平方米,一律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即通常所说的“二套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套住房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即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无论是否超过144平方米,一律按2%的优惠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以上住房,或属于非住宅,或单位购买的房产的,适用3%的法定税率。
关注二:契税征收按照家庭为单位
据介绍,“家庭唯一住房”是指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购房者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仅拥有一套住房。
凡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缴纳契税时需提供购房合同、全款发票、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婚姻情况的证明资料,同时提供由不动产档案部门出具的《徐州市住房状况证明》。如家庭成员有一方的户口在下辖县(市、区)的,还需要提供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开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
关注三:个人卖房子要缴纳哪些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应当按房屋所在地进行确定,房屋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房屋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房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转让住房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两种方式缴纳。所转移的房产属于个人住房的,如能提供发票的,按扣除原值和相关费用后的应税所得的20%计征,如不能提供发票的,按全额1%计征;所转移的房产属于非住房的,如能提供原购房发票、合同或财政收据的,按扣除原值和相关费用后的应税所得的20%计征,不能提供发票、合同或财政收据的,按全额的20%征收。
而对于转让个人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与“家庭唯一住房”分别是个人所得税和契税涉及的认定,但在资料认定上基本一致。其区别:一是前者针对卖方,后者针对买方;二是如户口属于江苏省其他省辖市的,前者还需要提供家庭成员在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后者在实践上不需要提供。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但个人销售非住房则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成交价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关注四:购房满2年后转让的时间怎样确认
根据规定,购房时间的确认分以下四类情形:一是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以不动产权登记证上记载的日期和《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日期,按“孰先”原则确认;二是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以不动产权登记证上记载的日期、《公有住房购买契约》的签订日期和付款收据时间,按“孰先”原则确认;三是继承或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可以从原产权人购房时间连续计算;四是非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从受赠产权时间开始计算。其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不动产权登记证未及时办理的情况下,如果已经缴纳了契税,按照“孰先”的原则,即自缴纳契税之日起,满足购房时间超过2年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关注五:受赠房屋再转让如何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属于免税赠与。
对于这样的免税赠与房产再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如果转让的受赠住房属于省内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且本次转让距该受赠房产原购房时间超过5年,则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政策。
现场问答?
1、一市民将2015年购买的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以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出去。在办税窗口申报纳税时,工作人员却按6800元/平方米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请问他们征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为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公平交易,保持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堵塞“阴阳合同”造成税款流失的漏洞,徐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存量房交易税务机关按照合同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即如合同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目前,徐州地税系统已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并开发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软件,已将近1300个小区的市场交易价格纳入该系统。但对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有异议的,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可由税务机关委托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个案评估对计税价格进行再次认定。
2、如果夫妻双方商定准备将婚前购买的一套住房的产权人由丈夫变成夫妻共有,或变为其配偶一人,哪一种能免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3、一市民的房屋两年前被拆了,当时赔偿了50万元钱,现在又买了一套房子,听说用拆迁补偿款购房有优惠,应该如何办理?
答:可以用拆迁协议上的补偿价款进行新购房产契税抵扣。如果赔偿价格高于这次购房价格,可以全额享受减免。如果赔偿价格低于这次购房价格,契税按购房价减补偿款的差额计征。若购房超过补偿,这次购房又符合唯一住房等特殊优惠的,超过部分仍可享受优惠,税率按各类优惠条件下最优惠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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