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方便师范类普通教育毕业生来厦落户,经与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师范类普通教育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落户手续。
一、就业落户材料有哪些简化?
厦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经审核接收的毕业生就业报到后,持经市教育局签章(厦门市教育局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调配专用章,下同)的《就业报到证》复印件,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无需提供《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教育系统人员调动申报户口证明信》。
二、准迁手续办理有哪些简化?
(一)受理。须开具户口准迁手续的毕业生,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市或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填写《普通院校毕业生申请入户登记表》。
(二)落户方式。毕业生可自愿选择自有房产、直系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派出所公共户或挂靠亲友家庭户等五种落户方式。其中选择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先行到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挂靠手续,再到市或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三、厦门籍生源毕业生的落户手续有哪些简化?
(一)厦门籍生源的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证》(因出国留学没有《就业报到证》的需出示留学凭证)及相关材料回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无需持人社局、市教育局办理介绍落户手续(人社局、教育局也不通过金宏网发送介绍落户信息)。
(二)厦门籍生源的毕业生,原籍地在岛外,已在岛内落实就业单位,需将户口落户岛内的,可凭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签章后复印的《就业报到证》及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厦门籍生源的毕业生,在外地就业且已落户到就业地的,拟回厦落户的,按照我市人才流动有关政策办理。
四、迁移地址不一致问题处理方式有哪些简化?
(一)符合在厦落户的毕业生,其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指跨地市)或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可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经迁入地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无需回到原发证机构更改,也不用再到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开具相关证明。
(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的《就业报到证》签章时间有效期为一年,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手续及接收单位手续,到我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五、 延长落户手续办理时限
毕业生符合落户政策可办理落户手续的,落户办理期限延长至一年。即自市教育局在《就业报到证》的签章起一年内,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手续及接收单位手续到厦门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逾期不予受理。不符合现行毕业生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回原籍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