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朋友想办理社保异地转移,这社保异地转移是有什么流程的呢?如何顺利办理社保的异地转移?这小编为你带来了“社保异地转移流程”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江苏苏州异地社保转移流程及所需材料苏州异地社保转移流程及所需材料2016-2017年(新)
一、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二、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三、从外地转至市区统筹范围
1.在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四、有关事项
1.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
2.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
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
⑵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3.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应随同转移。
其中:对转出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接收个人账户余额的,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上注明,并提供参保人员本人的工商银行卡账号、手机号码,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结余金额通过该账户支付至本人;
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的,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
4.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在苏州市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不转移资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5.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社会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予以接收,并于结算年度末结转使用。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全部手续应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7.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其企业养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一并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转移平台”转移传递。
8.办妥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各险种关系终止。
9.已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正式转移手续,又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就业并申请续保的,应由本人填写《缴费凭证撤销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续保手续。
10.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转移并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已转移接续的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11.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江苏省内社保转移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移:(一)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二)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从2005年12月5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转移办法》的规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动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出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未办妥转入手续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按苏劳社险[1998]26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2005年12月5日以后流动且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转移和接续手续,但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再补转。
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数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人员在办理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停止缴费后的个人账户利息一并转移。
另外,参加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人意愿,按规定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帐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