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的规定,"精装修房屋"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完成的房屋。并且这里的"房屋"是指新建城镇商品住宅中的集合式住宅。
二、买房人应就精装修部分与开发商而非装修公司签订合同
某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宣传其所售房屋为精装修房屋,买房人为省去装修的麻烦,便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于房屋装修部分另行签订装修合同。但当买房人按开发商要求前去签订装修合同时,却发现签订装修合同的对方由开发商变为某装修公司,并约定如将来出现房屋装修质量问题由买房人直接要求装修公司承担保修责任,与开发商无关。而买房人则认为,其购买房屋是向开发商购买,应与开发商签订装修合同。由此便引出一个问题:购买精装修房屋的买房人就房屋装修部分究竟应当同开发商还是装修公司签订合同?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第1.7.1条明文规定:"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开发商对装修部分的保修责任。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既然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买房人自然应当与开发商而非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况且,买房人购买的是精装修房屋,装修作为所购房屋的一部分,开发商自然负有与买房人对相关的装修事项作出约定,并对装修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实践中,开发商之所以要求买房人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主要是因为装修质量问题在房屋买卖中普遍存在,一旦买房人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约定装修公司对装修质量承担责任,开发商便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装修质量责任推卸给装修公司。而对于买房人来说,由于装修公司的经济实力与开发商无法相比,一旦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装修公司主观上不愿或者客观上不能对问题房屋进行保修,甚至有的装修公司已经找不到了,使买房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购买精装修房屋一定要与开发商而非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或在购房合同中即对装修事宜做出约定,并且以书面形式约定开发商须对装修质量承担保修责任,这既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保护买房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此外,要尽可能的对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品牌、型号等标准做具体约定,避免使用"高级"、"优质"、"名牌"等含混的字眼,以免房屋交接验收时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