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有时候卖方会因为一些因素违反合同,在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卖方如果违约该怎么办呢?
二手房买卖卖主如果反悔怎么办
李女士将自己在上海市临青路的一套房子卖给了陈先生一家之后,看到房价在上涨,又起了悔意。陈先生以及家人遂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继续来履行合同。近日,上海市杨浦区的人民法院根据诉讼中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对此案作出了一审的判决:解除合同,李女士需要赔偿陈家的房屋差价约71000元。2007年8月,陈先生的母亲再次向李女士支付定金20000元,并与李女士签订了“收款凭证”一份,明确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内的一套房屋的售价为106万元,并约定了房屋首付款、房屋设备、有线电视等其他费用。2007年9月12日。陈先生以及妻儿与李女士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三人向李女士购买上述的房屋,房价款是70万元,双方在2007年10月30日前向房地产的交易申请了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日,陈家支付给李女士购房首付款26万元及维修基金2000元。
之后不久,李女士看到房价上涨,自己卖出的房屋不少,就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07年9月28日和2007年10月10日向中介公司业务员的账户内汇款262,000元。2007年10月13日,陈先生书面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遭拒。李先生一家三口遂于2007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庭上,李女士称当时其实讲好的价格是106万元,为偷漏税款,双方才在合同上约定房款为70万元,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因房价上涨,不愿再以106万元的房价继续履行合同。审理中,中介公司业务员将李女士入账的262000元返还给陈家。因李女士坚持不愿再履行合同,经法院释明,陈先生等人变更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经法院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结论为:2007年12月,上述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131,000元。遂判决: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约定的条款;李女士赔偿陈先生一家经济损失71,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评估费人民币5200元,共计人民币20,020元,由李女士负担。
卖方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付款凭证》的相关条款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李女士明确将房屋以人民币10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家,并约定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期限。李女士收受了陈先生一家的购房款首付款人民币26万元及维修基金人民2000元后,由于房价上涨而拒绝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陈先生曾书面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遭拒,李女士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应由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对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承担。原告经法院释明,不再坚持主张履行合同,故解除买卖合同。但因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导致陈家要用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同类型房屋,造成了其可得利益的损失,法院据此认定陈家有经济损失,通过房产评估,确定李女士应根据评估的结论向陈家赔偿相应损失。
如果真的在房屋买卖的时候,出现卖方违约的情况,买房人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