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发布并实施“关于修改《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对《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作出部分修改。
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所需材料
1、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登记,提交材料包含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2、 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3、 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4、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我国国籍的子女,可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投靠迁移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乡、镇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3、 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4、 夫妻投靠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 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6、 申请变更姓名的,应提供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办理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