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何联系?这些问题的答案你全都知道吗?今天小编就为您仔细解释一下这两个问题,看到下文您就知道了。
什么是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文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或国家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
从以上承包经营权具备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
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何联系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
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行使土地承包权而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则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里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由一个农民土地承包权或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其中由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的农户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应属于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属“人人有份,按户承包”。可见,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构成。
以上就是对问题的全部解答。一定要正确认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便更好地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之法律规定,达到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