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爱华网小编为你带来了高校就业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吉林省和XX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
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
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10、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情况;
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
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七条各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3、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6、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7、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季、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0.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11.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12.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使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方针,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三条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毕业生就业本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下,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委培或订单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约定就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在学院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统筹管理。各系部成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的就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办公室、团委、各系部的负责同志等,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就业办公室工作职责:在学院党政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意见,全面负责我院毕业生就业管理的各项工作:
1、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就业管理工作细则;
2、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报送毕业生信息情况;
3、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就业市场调研,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不断开发毕业生就业市场;
4、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5、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6、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计上报就业率;
7、完成主管部门及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开展其它与学生就业指导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各系部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2、负责本系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
3、进行毕业教育和具体的就业指导工作;
4、组织学生参加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优推荐毕业生;
5、负责毕业生推荐表的审核;
6、负责学生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证明的审核鉴定;
7、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就业指导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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