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并没有买过房,所以在面临着交房验房时并不知道该注意哪些事项,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有哪些相关规定和细节需要注意的。
一、交房资格
交房之前,小区的道路、绿化、通水、通电及公建设施必须已经施工完毕并且启用。根据我国相关《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必须竣工并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没有经过验收或者经过验收之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不过,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是否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必须应提供。
否则,购房者可以选择拒绝收房,由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同时,根据国家的《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验收以后,才能交付使用。
另外,根据建设部下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相关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二、交接程序
开发商和业主的入住交接程序一般分以下几个步骤:
1、预检整改。在还没有与业主交接前,开发商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组成内部验房团,对即将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子进行预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经过预检后,开发商将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安排业主验房。
2、寄发通知。开发公司售楼部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寄发《入住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等交房通知或打电话通知业主。
业主要按合同中约定,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同意交接。如果无故不交接,开发商将从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保管费。业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前往,好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说明原因。
3、确认身份。业主应该根据入住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售楼部确认身份,并联系验收交接事宜。这些资料一般包括入住通知书、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照片(物业建档客户资料用)。如果委托他人验房,被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4、验房移交。物业公司指派一名相关人员陪同业主现场验房,若验收合格,业主须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领取房屋钥匙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若验收不合格,业主应将不足事项明确记录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可暂不办理入住手续,再次交接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过30天。
提示,目前开发商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往往让业主先交费用及其他手续后再验房,给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
三、纠纷处理
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及时采取行动。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而交房,若是违约行为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