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中旬,苏州市调整了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涉及贷款高限额、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等多个方面。简单来说,就是职工得到的购房资金支持更大,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发挥更加明显。两个月过去了,越来越多的市民得到了实惠。然而也有不少小伙伴表示,在实际办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惑。
近日,苏州市公积金中心就专门对新的贷款政策进行了深度解读,帮助职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
1申请贷款需同时符合7个条件
借款申请人的条件不变,具体为:
借款申请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作为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7个条件:
1、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4、购买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7、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所购住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2可贷额度有两种计算方法
根据新规,不分新建住房、存量住房,职工首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办理纯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的,如无其他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已经全部还清的,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如有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价的45%。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有两种计算方法,职工可任选一种。
其一为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其可贷额度可上浮多不超过3万元。
其二为按还款能力计算。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3新建住房贷款期限长30年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新建住房长不超过30年,存量住房长不超过20年,且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4还款方式可变更一次
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应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购房款之日起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办理公积金贷款。对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可从截止日起顺延3个月。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出具贷款申请审批表;不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借款人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选择与公积金贷款不同的还款方式,即从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中任选一种。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此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在公积金贷款账户无逾期的条件下,每年可申请调整一次月还款额度。
相关政策同时明确,借款人如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而造成贷款逾期的,按规定要对逾期金额计算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