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解读 2016问责条例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问责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

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要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言出纪随,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在建党95周年前夕,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和“问责条例”,很快成为各类媒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门词汇。近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发布,从相关四章三十二条内容中不难看出,《问责条例》将成为继《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部重量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的出台和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问责方式、明确党委责任三个特点,将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并从根本上让“两个责任”不落虚形。

首先,《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了症结之根。

早在2009年七一前,两办就曾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不过,《暂行规定》实施7年来却也暴露了许多问题。如纪委难以监督、约束同级党委,对以“党委会议决定”名义的违纪问题难以问责,这也直接导致了“执纪问责失之于宽、松、软”现象。对此,十八大之后,中央分别提出了“一案双查”、“一岗双责”、“两个责任”,但因为缺少相关党纪规定,“两个责任”依然更多处在形式化层面。今年以来,湖北两名县级干部,湖南一名处级干部,河南一名厅级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也仅是免职处分,而我们知道,免职并非纪律处分种类。对此,《问责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危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都“必须受到追究”。

其次,《问责条例》细化处分原则防范了权力弹性操作和蓄意包庇。

今年4月20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金则胤遭网络举报包养当地电视台某女主播,之后其先是被立案调查、免职,但很快又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入市政府工作,消息一出,吐槽、质疑声不断。此次发布的《问责条例》第10-32条,不但明确了纪律处分种类、运用细则,对各类违纪问题从重、从轻处分原则进行了细化,还明确了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纪决定的处分原则,这将从根本上防止各级党委、纪委处分违纪干部时弹性操作和蓄意包庇,并为党内监督提升了主动性。

最后,对党组织违纪处分原则,真正传递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魄力。

今年4月,中纪委官网发文痛批一些地方党委反腐“表面上九级风浪,下面却纹丝不动”,“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10年、20年,屡被提拔”。显然,这些病根均出在地方党委尤其是党委“一把手”权力太大,缺少制约上。《问责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对违纪、涣散党组织解散原则和党组织中的党员逐个审查、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还明确了对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纪问题的成员处理原则。“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更是直接对接了“一岗双责”、“两个责任”,为各级党委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戴上了“紧箍咒”。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问责条例》的出台,拉紧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笼口,将真正传递“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力,让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成为权力运行约束常态。《问责条例》落实到位将进一步从党纪层面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压力传导权力与责任的统一,重塑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委“一把手”廉洁务实、拒腐防变的约束刚性,让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真正利剑高悬,进一步激浊扬清全党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生态。

《问责条例》唤醒领导干部“责任芯”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今年初《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又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磅“火力”,剑指领导干部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不良之风,鲜明了党中央织牢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笼子的决心,释放出失责必问责的强烈信号,让领导干部既为官者,必做有为者,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之重器。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敢“较真”,真“叫板”,发挥强烈震慑效应。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有严谨规范的制度依托。《问责条例》就是要从制度设计的层面出发,以贯彻党章为总揽,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倒逼责任落实,强化追责问责,层层传导压力,为党员干部戴上担当“紧箍咒”,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推进干部作风问题标本兼治。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党的兴衰,党员有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就是要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让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心系使命、扛起责任,提升敢于担当的政治品格,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执行。要把条例的执行作为贯彻“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抓好教育宣传,让每名党员把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成为自觉行动。党员干部要坚持对照“镜子”,将自己摆进去,认真查一查,扎实找一找,仔细比一比,紧一紧为官思想,拧一拧担当意识,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激发时不待我的紧迫感,做到在思想上对党忠诚,在纪律上个人干净,在行动上敢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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