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什么证,这个相信大家都是再清楚不过了!无非是那五证。许多人查阅资料相信对五证都有一定的了解,知道每个证件的作用。五证对房子买卖,居住都是必不可少的。少了五证也就多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谁不想把自己房子证件都配齐全呢?那么证件缺了应该怎样呢?
五个证是环环相扣的,证件之间办了第一个才能办第二个,以此才可以把证件全部补齐。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相续下去。这样就思路清晰了!所以第一个证件重要。
缺少预售许可证,有一定资格的公司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按照一定价格卖出去,成为商品房。这一种交易称为商品房的买卖。商品房预售又称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它是一种先于产品的交易行为。
缺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完毕时,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宣告为无效则显的十分的低效和粗暴。当然,如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出现了确定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法院完全可以依承包人的请求,按发包人构成合同违约来处理。
缺建设工程许可证,该许可证的缺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无涉。因为设立施工许可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在于对施工程序和质量进行控制,而非对承、发包双方订立民事合同的效力进行影响。当事人违背该规定引发的法律后果是被责令改正和罚款,属于管理的范畴。该规范的本意在于禁止该事实行为,而非否认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也应当将其认定为管理性规范。
缺建设用地许可证,将导致工程项目合法性的缺失,从而造成无法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的不利后果,由此看来二者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由其派生出来的法律关系也十分复杂。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于无效的问题上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规定明确对不动产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了区分,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别。出卖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取得房屋,房屋转移占有之日即视为房屋已经交付,出卖人即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也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屋的处分权,其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
合同的效力应当主要依据《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出卖人与买受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出卖人或买受人以房屋未取得产权证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也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