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话题。在湖南,农村养老保险有什么最新的政策吗?湖南又是如何补交养老保险的呢?湖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详解
2016年湖南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每人每年补贴最高160元,如果你想参加湖南省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12月12日起,从最少的100元每年,到最高3000元每年,共14个参保缴费档次可以自由选择。虽然相较于过去的30个缴费档次,看似选择面窄了,但由于政府补贴力度的大幅提高,过去是每人每年50元封顶,今后政府补贴每人每年最高160元,这也意味着参保者享受的实惠更多。11月17日,长沙市人社局介绍,新修订的《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将于12月12日起施行,预计将惠及近195万缴费人。
参保缴费档次由30个精简到14个。根据原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是100元至3000元共30个缴费档次(每100元上升一个档次)。新办法调整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集体补助标准则由不超过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的3倍,调整为不超过长沙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新规既兼顾不同群体的缴费能力,又鼓励多缴多得。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增加10元;个人缴费3000元的,政府补贴高达每人每年160元。政府补贴力度全省最高。
湖南基础养老保险三个标准
湖南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 基础养老金提高至105元
湖南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7月1日起补发
新规明确,长沙将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目前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达到每人每月105元,增加的5元基础养老金从2016年7月1日起补发。据悉,从2016年7月1日起,湖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至60元。长沙基础养老金标准一直保持全省最高。
同时,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由区县(市)政府代其缴纳全部不低于最低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新规还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根据原办法,长沙市政府对年缴纳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纳200-5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500元以上的档次与500元缴费档次实行同等政府补贴标准,即最高50元封顶。
截至2016年6月,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65.88万,其中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数为71.11万。
湖南省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月17日转发人社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决定从7月1日起在湖南省施行这项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5制度。新政最大的亮点是,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可随户口迁移、工作变动自由衔接转换,无论如何转变,个人账户将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缴费15年为限
目前养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4参保是“一个制度两个企业职工养老保险7”,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二者之间“福利差距较大”,同时城乡居民也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随着《办法》的实施,农村户籍人员(非用人单位职工)不能参加职保的“惯例”将成为过去。
根据省人社厅公布的实施方案,从7月1日起,参加湖南省职保和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按职保办法计发待遇;不足15年的,可申请从职保转入居保,待达到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居保办法计发待遇。
参加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重复参保须清退
参保人员办理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职保与居保的,按月退还居保重复时段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
省人社厅表示,无论是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往返奔波,湖南省将出台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余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最长45天的办理时限。
湖南养老保险最新缴费基数
从湖南省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鉴于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2016年初发布,相应的2016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2016年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该厅就2016年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作出相关规定。
以2016年度基准值发布为时间界线,2016年度基准值发布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3775元/月、低档2265元/月预缴;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按其上年度缴费基数提高10%和3775元/月保底封顶的缴费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预缴;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湖南省外的,及时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而对于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2012年度湖南省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36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2012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49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湖南省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度基准值发布后,将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2016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2016年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2016年度基准值并结合2016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结果统一进行结算;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按2016年度基准值或2013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
湖南省省人社厅规定,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仍可按2013年度基准值清缴2013年度的欠费或进行补缴,逾期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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