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分包管理归总包负责,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我国《建筑法》对于工程分包、转包没有专门的规定,虽然有各地高原出台各种指导意见,但这种意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意见有着极高的执行力。那么下面就由小编为你介绍。
一、福建高院规定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二、山东高院规定:1、合法分包条件:
(1)总包合同合法;
(2)分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3)对外分包工程须在总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4)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5)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行分包。
(6)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总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
2、合同权利转让条件: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转让有效。
(1)被转让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
(2)合同转让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3)受让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4)转让方不得牟利和违背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合同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转让行为无效。
三、关于内部承包各省法院的规定(一)浙江高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杭州中院规定对于建设单位内部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是工程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该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一方以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而挂靠则是指实际施工主体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该实际施工主体与被挂靠企业间并不存在隶属或管理关系,构成独立主体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如果挂靠单位并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关系无效。因此,二者区分主要应从合同当事人间是否有劳动或隶属管理关系,承包工程所需资金、材料、技术是否由对方当事人提供等进行判断。
(三)福建高院规定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