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凶宅”虽然没有特别统一的说法,但是真遇上了就只能自认倒霉吗?如何避免买到凶宅呢?
【案例回顾】
买完才知道,房子十年前发生过凶杀案
35岁的吴先生,和妻子在南京经营一家小吃店,为了给孩子入籍上学,花了140多万在鼓楼区购买了一套房,入住后,吴先生听说这套房子在十年前曾经“死过人”,心里开始不安起来。
后吴先生到附近的派出所一查询,发现这套房子在10年前真的发生过一桩凶案:一个吸毒人员进入原房主家行窃,被买菜回家的老人撞见之后,老人遭到凶手灭口并焚尸。虽然凶案过去10多年了,但吴先生的妻子听说后,心里非常不舒服,坚决要求搬离房屋。
新买的房子不敢住了,由此而来的问题一个接一个,“凶宅”谁敢接手?如果再卖,还能隐瞒吗?一旦告知实情,即便房子有人买,价格也得低不少,这些损失该怎么办?
于是,吴先生将原房主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5万房屋贬值损失。
判决:原房主不构成刻意隐瞒 驳回诉讼请求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凶案”距离此次房屋交易已事隔多年,且凶案当年发生时曾被众多媒体广泛报道;原房主一家一直在这套房屋里居住,直至房屋交易之日,所以,吴先生要求原房主在10年之后卖房时,再告知以亲人当年惨死的事实不合情理,是揭开原房主一家心灵的伤疤,据此,法院认定原房主不构成对凶案的刻意隐瞒。
至于凶案发生的事实是否会造成房屋价值贬损,鼓楼法院则认为,吴先生目前仍然是房东,尚无转售这套房屋的事实发生,所以对交易价值贬损这一主张缺乏证据。
终,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虽然购房指南也觉得这一判决对于吴先生来说有些有失公平,至少原房主作为出售方没有保证购房者的知情权。可现在也只能是给大家一个教训,购房时一定要多问多聊,对于房屋的历史状况全方位了解,尽量别买到“凶宅”才好。
避免买到凶宅,直接的办法就是购房合同
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应多方探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网上搜索。
或者要求原房主在合同约定信息中注明“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
买房者一定要在购房协议或者通过中介签订的三方协议上记载房屋的凶吉状况,把房屋信息披露的义务施加给卖方。如果房屋卖家书面承诺了所售房屋为“正常”,购房者在交易之后却发现上当购买了“凶宅”,此时可以认定原房主构成“欺诈”。
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购房者一旦起诉到法院,可以轻松获得法院支持“贬损费”,甚至有权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购房协议,达到“退房”目的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