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税法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税法的分类税法体系中按税法的功能作用、权限划分、法律级次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1、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3、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等。[1]
税法的关系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有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