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办法,才能有效管理交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办法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办法一1.驾驶员恶意违章造成罚款由其自行负责,公司将其违章情况在宣传栏公布
2.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要配合有关人员清点随车工具及物品,车辆交收后,如有物品丢失均需按价赔偿。
3.车辆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向车队和调度联系,尽快报案,同时报保险公司,事后公司对驾驶员责任情况另外对该驾驶员进一步处理。
4.驾驶员驾驶车辆与本公司车辆或机械发生碰撞,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5.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壹仟元以下不走保险公司可走快速理赔处理程序,费用由驾驶员承担80%,公司承担20%,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6.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壹仟元以上至贰仟元以下走保险公司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理赔金额10%罚款,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7.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贰仟元以上走保险公司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理赔金额的10%罚款,如出现理赔以外的残值按理赔残值30%罚款。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8.驾驶员发生交通互撞自陪事故我方车辆车损较轻能自行修复的,公司不做处理。互撞自陪交通事故走保险公司的,公司对该驾驶员处以理赔金额的10%罚款。
9.车辆发生任何损坏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该驾驶员负责。
10. 车队定期对全厂车辆,刹车,转向机,灯光检查。
11.对酒后造成违章或事故,一切责任以及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扣除风险抵押金后对该驾驶员开除厂籍。
一、 优秀员工奖
1、按照司机工作标准执行。
2、全年无交通事故以及违章。
3、车辆轮胎修理及保养费用低于平均值。
二、月奖(卫生、安全、满勤)每项:100元
1、卫生奖:全月车辆卫生洁净率90%。
2、安全奖:全月安全行驶无任何交通事故以及
违章及小挂小碰。
3、满勤奖:全月无请假,旷工。
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办法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交通管理,杜绝交通事故,实现全厂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联职、联责的考核原则,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重奖,对发生事故及违章违纪者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各级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厂及各有车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与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每周一上午(一小时)为全厂交通安全日,各有车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驾修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并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
第七条 各有车单位必须按时组织驾驶员和车辆参加年审,保证参审率达100%,合格率达100%。
第八条 厂实行“准驾证”制度。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安监室考试合格后,发给策划部盖章的“准驾证”方可持证上岗;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厂车辆。 第九条 厂行政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实行万公里行车安全奖:不发生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每行车1万公里奖励驾驶员100元。有车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厂安监室人员每万公里奖励50元。
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专项奖:交通安全管理优秀工作者,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及对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成绩者,年终总结评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辆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2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
六、轻伤、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鉴定标准执行。 七、财产损失:是指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 八、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冲抵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
一、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二、财产损失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依据计算。 三、厂内发生交通事故,由行政部、安监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分析、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如果发生人身方面的事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发生因造成财产损失定性为一般事故以上进行专题处理。属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一、发生轻微事故 全部责任者:负激励50分 主要责任者:负激励30分 同等责任者:负激励20分 次要责任者:负激励10分 领导责任者:负激励5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1分 二:发生一般事故
全部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留厂察看1—2年处分 同等责任者:警告至开处厂籍处分留厂察看六个月至1年处分 次要责任者: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00分
次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50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10分 三、发生重大事故
全部责任者:行政记大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同等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留厂察看1至2年处分 次要责任者:警告至开处厂籍留厂察看6个月至1年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50分 次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00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30分 四、发生特大事故 专题处理
五、对无本厂“准驾证”人员私自驾驶本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厂还要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对私自外借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专职驾驶员,除事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外,厂还要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六、对酒后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负激励100分。 一、酒后开车者。
二、月内违章罚款,累计超过三次者。 三、受吊扣执照一个月以上处分者。 四、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宿舍区域或过夜者。 五、不按时参加年审者。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满12分者。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负激励50分。 一、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
二、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出入大门者。
三、节假日不按规定将车辆钥匙交单位实行集中保管者。
第五章 厂内机动车辆违章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酒后驾驶厂内机动车者,吊销驾驶执照待岗一个月。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负激励15分。 一、无证驾驶厂内机动车者。
二、将厂内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者。 三、未经批准将厂内机动车开出厂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