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下午,南京市发改委正式发布了关于《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的政策解读。关于南京“限涨令”被确定。
先来看看政策解读的具体内容:1、分类控制房价 年化涨幅3种标准
对六城区、江宁区、浦口区的商品住宅项目(不含户型180平方米以上及低密度住宅),以年初批次成交均价为基准,按照价格区间分类指导。
申报均价2万元/平方米以下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2%;
2—3万元/平方米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0%;
3万元/平方米以上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8%。
首次销售的项目,申报均价参照周边同类型、同品质楼盘。
2、毛坯改精装 毛坯部分价格不变、精装评估重新备案
领取预售许可证后毛坯改精装修房的项目,属于预售方案的重大调整,在公示取得先期购房业主认可同意的基础上,需对预售方案进行重新备案,对价格申报进行重新指导。
3、打击捂盘惜售 欲整栋、大面积上调价格的不予调价申报
要求切实防止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边卖边涨。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对捂盘惜售,欲整栋、大面积上调价格的不予调价申报。
4、刚性需求集中区域 保持100平米住宅供应量稳定在50%
鼓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适销对路的各类住宅,加强市场监测和引导,对于刚性需求集中的区域,保持100平方米左右户型新建住宅(含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50%的合理占比。特别提出100平方米户型面积的合理占比,也是从市场供应的有效性角度出发,鼓励市场供应满足刚性需求,及时从供地、规划、行业引导等多个方面,保持市场的供需平衡,实现供给侧改革的目的。
5、新房土地供应不低于500公顷
为稳定市场预期吃一颗“定心丸”,明确2016年全市新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不低于500公顷。
其实“限涨令”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就从今年的情况来看也是。往远了说,北京在很早之前就使用过“限涨令”来控制楼市,我们不防回顾一下,那些年我们经历的“限涨令”。
2016年3月18日,苏州市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商品房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等。
2016年4月,河北燕郊的限涨细节也出炉了:销售价格6个月内不准调整,6个月后上涨幅度不超过10%。
其实,早在2013年,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北京住建委一度施行严格的“限价令”措施。在此基础上,要求开发商对商品住宅的预售报价不能高于同等项目以往的成交价格,否则将难以获得项目预售许可证。
更早的还有深圳,2011年,深圳市国土部门出台楼市“限涨令”,到2013年,随着房产市场价格上涨压力增大以及国务院的宏观调控要求,深圳又重申“限价令”从严实施。
此外,广州在2011年到2012年间,也曾执行楼价上涨不超过5%的限价标准。
那么“限涨令”究竟作用几何?
“限涨令”,明确要求所有新盘成交均价必须控制在一定数值之内。出于对房价“越调越高”的看法,不少民众对“限涨令”的执行效果和合理性表示质疑。
表面上看,商品房也是商品,其价格的波动也必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行政“限涨令”有背道而驰的嫌疑。这种观点并不是不对,只是有一些片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自从国家和政府诞生以来,就没有过“纯天然”的市场经济,都是在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只是调控干预的程度不同而已。所以,通过行政的“限涨令”调控过高的房价,不仅不违法,更不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其次,从实际的实施效果来看,也是有用的。比如2013年深圳的“限涨令”执行之后,一些成交价格较高的单位,被国土部门拒绝网签而退回;而在之前已经交易成功但未及时网签备案且房价高于“限涨令”的购房合同,开发商们也开始为退钱想办法。
当然,“限涨令”限制房价上涨的影响多半只是一时的,楼市也是商品市场,其价格按照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行政干预虽可以对商品价格起作用,但其作用多半是一时的,不可能改变市场中根本的供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