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同存异方针的含义 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基本方针及其含义

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但是如何理解这四句话含义呢?下面跟随小编的脚步去探索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基本方针含义,欢迎阅读!

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四句话”中的第一句话,也是最重要的一句话,是中国共产党几十年来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基于我国有那么多的信教群众而制定的正确的长期政策。党为什么要制定这项政策?其基本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基于对宗教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必须承认这个客观事实,遵循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就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的抉择。

第二、基于对宗教问题的群众性的深刻理解。我国有一亿多信教群众,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也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深刻理解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就必然要真心实意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极大地调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第三,基于对宗教信仰问题性质的辨证分析。其一,信仰是人类的一种意识,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宗教信仰的一些客观基础和根源还将长期存在。因此,不能使用行政手段强迫人们不信教或强行取缔宗教。其二,在社会主义时期,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消除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隔阂。增强他们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所以是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确的政策。

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项政策,不但采取了有力的政策手段保证这一政策的连续性,而且采取了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持这一政策的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中对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其主要含义有三个方面:

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无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担宪法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党和国家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国家保护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另一方面,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和政府事务,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宗教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特别是在对外开放的新时期,要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与各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友好交往活动,但同时要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在未允许的情况下利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

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

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时,也要通过依法管理,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宗教名誉进行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打击利用宗教名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当前必须重视三点:第一,有法可依。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不断完善关于宗教的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做到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都能有法可依;第二,有法必依。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宗教法规的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把宗教活动真正纳入法制轨道;第三,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宗教工作部门和基层分管民族宗教的干部,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求真务实,摆正位置,欢迎监督,改善管理,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有所发展,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要立足长远,着眼当前,本着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四句话”的核心,是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目的。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我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原则基础上的相适应。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倡导的我国宗教应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基本方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我国宗教的特色,是基于对我国广大信教群众意愿的真诚尊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吸取了我国历史上沉痛的教训,认清了当今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复杂的宗教问题而得出的正确结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多,同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对此,我们要提高对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认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定独立自主自办的信念和自觉性,抵御渗透,依照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保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贯彻。

总之,在工作实践中,正确把握好宗教工作方针的“四句话”。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我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目标上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积极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切实加强我们教职人员队伍的建设,培养爱国爱教的合格人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工作,与时俱进,为促进国家的稳定、发展、繁荣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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