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下简称区直分中心)与全国20个省(区)直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备忘录》,这意味着,包括广西在内的21个省(区)直公积金中心实现贷款互通,不限户籍,只要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相互间的省会城市购房,都可在购房地城市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异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材料
根据备忘录来看,签订后,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与本地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流程基本相似,花费的时间也差不多。而且,每个签约的公积金中心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和相互之间的联络,这也大大的提高了贷款申请的效率。
跨省贷款时,除提交正常所需的材料外,异地贷款职工仅需要增加两份材料:一是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由缴存地中心出具;二是借款人与贷款地中心签订同意缴存地、贷款地两个中心协同扣划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用于偿还逾期贷款的授权书。
需要注意的是,异地贷款要按购房地的贷款政策执行,即在哪买房就遵照哪里的政策。
备忘录签订的意义
“购房地不一定是公积金缴存地,这是目前不少购房者面临的困境,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公积金贷款的使用。而从业务实践来看,跨省购房选择省会城市的比例高,该备忘录的签订,有利于解决职工跨省或回乡购房的资金需求,对于各省会城市经济来说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另外,备忘录中没有户籍条件的限制,大大地降低了跨省购房职工的贷款申请门槛。
其他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1个省(区)直中心名单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辽宁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吉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福建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江西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湖南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