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在我心中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下面小编带給大家的是法制在我心手抄报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
法制在我心手抄报资料:辉格史观及其挑战光荣革命强化了17世纪初以柯克为代表的、对于历史的意识形态化的解释,这在后来发展成为了辉格党人对历史的解释。[24]借助于洛克的观念,辉格党人认为英国的宪制是一种社会契约,建立在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这些历史文献基础之上。作为辉格史观的重要代表,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在《英格兰宪政史》(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中认为,大宪章在型塑英国民族的过程中意义重大,并认为在兰尼米德签署大宪章的不只是贵族,而是全体英国人民。因此,在对待大宪章的问题上,辉格党人采取了浪漫主义的立场,对此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值得强调:一、如前文所述,他们将历史作为工具加以运用,为了今天的目的而工具主义地解释历史,为了其政治立场而别有用心地解释大宪章,这实际上是对历史的歪曲。二、与第一点相关,大宪章因此而被神圣化,其条文被视为神圣而不可取消、改变。针对这二者,从18世纪开始,就有一些反对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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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前所述,辉格史观的工具主义立场其实发端于都铎后期的复古思潮,对此,伊莉莎白一世时期就曾有议员对这种不客观的解释提出过质疑,却不幸遭议会驱逐。早在17世纪,布雷迪也曾逆当时之潮流而力图从历史的角度客观地解读大宪章,但终被光荣革命之后的逆流所吞没。19世纪,德国兰克学派(注重史料的客观真实性)的方法和观点传到英国,这极大地影响了英国的历史研究。梅特兰(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在《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中为大宪章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更为学术化的历史背景,从此开始逐渐将大宪章从神话回转到历史现实中。1904,甄克思(Edward Jenks)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了《大宪章的神话》(TheMyth of Magna Carta)一文,对传统上对大宪章的神话进行了相当激烈的批判。波拉德(A. F. Pollard)则同意甄克思的观点,认为是柯克“发明”了大宪章,兰尼米德的大宪章并不是保护了所有人的自由。豪伊特(William Howitt)也认为,那种将约翰大宪章和制定法中的大宪章等同视之的说法只是神话,并将那些贵族视为英格兰有史以来最大的反叛者。而作为一个新的革命时代的先知,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则藐视了大宪章和《权利法案》,理由是它们并非由民选代表设计出来的成文宪法。今天,经过麦克奇尼、霍尔特等一系列学者的认真研究,大宪章发生的真正历史已经不断地被揭示,大宪章也在不断地被“祛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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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针对大宪章的条文能否像一般制定法那样被废除、取消和改变的问题,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激进者如弗朗西斯·伯德特(Sir Francis Burdett)认为,大宪章的条文不可被取消。格兰维尔·夏普(Granville Sharp)则认为,大宪章是我们宪制中最基础的部分,取缔其中的任何部分都将是叛逆。但1716年通过《七年任期法》(将先前立法规定的议会之3年任期修改为了7年)后,议会关于法律性质的看法也开始发生变化:它不再认为过去的法律是神圣不可变更的;加之议会主权已经取代王权至上,议会马上意识到大宪章过去对国王的限制现在很可能也会转变为对自己的限制。因此,议会对大宪章的态度也随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1829年开始,曾经被视为神圣不可变动的大宪章,其条文终于开始被逐步取消;时至今日,大宪章只有3个章节还保留了效力:即第1、9、29章(1225年大宪章),分别对应1215年大宪章的第1、13和39,40章。
由上可以看出,大宪章从16世纪末开始被误读、利用,并脱离了其真实的历史而被别有用心地构建,这显然与17世纪反对专制王权的需要密切相关,但也不能说与英国人对自己权利的珍视以及愿为之拼死奋斗的传统毫无关系。但无论如何被利用、误读和神化,无论它如何地被祛魅,在众多中世纪的文献中,大宪章仍然是英国人反对专制统治的号角和旗帜,是英国人权利和自由的守护神,也是构建英国民族身份的基石。
法制在我心手抄报资料:大宪章的世界影响
随着英国世界影响的不断扩展,大宪章也影响到了其它国家的宪政之路和宪法发展。美国联邦宪法及其人权法案将大宪章视为了自己的先驱;为此,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于1957年在兰尼米德捐建了大宪章纪念亭。1976年美国独立200周年时,英国还曾将现存四个大宪章原件中的一份借于美国展览。而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津巴布韦等英国过去的自治领,包括今天英联邦成员国的宪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大宪章的影响。此外,法国的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法律文献据说也都曾受到过大宪章的影响。
综上,本文梳理了1215年大宪章产生的背景、过程,以及后来1216年、1217年和1225年三个版本大宪章的基本情况,追踪了它在中世纪的被反复确认以及都铎前期和后期所受到的不同待遇,分析了它在17世纪后被神化的原因和19世纪后被祛魅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大宪章的历史差不多就是一部英格兰的宪政史,是英格兰这个民族的发展史。因此,对大宪章的考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能仅从它的条文本身出发,而要将之作为一个事件来整体看待,顾及到这个事件的背景、过程、结果和影响;也不能仅停留在13世纪,而是要向前推及12世纪甚至更早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往后则直至今天;不能仅仅视之为一个封建性的协议,而是要看到它在宪政以及法律和政治各个方面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只是对大宪章研究的一个小小尝试,希望能够拋砖引玉,吸引更多人的关注。
时光飞逝,800年过去了,今天当我们再次注目大宪章,重温它的历史与内容,兰尼米德当年的一幕仿佛就在眼前。我们今天感叹大宪章之伟大,但不应忘记它仍然只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英国宪政的成功虽然与其密切相关,但也远非大宪章本身毕其功于一役的,后世历代英国人的拼搏奋斗、赴汤蹈火也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值得敬佩和艳羡的是,英国人将大宪章作为了一个很好的起点或台阶,并对之进行了充分的挖掘和利用,从而建成了今天的宪政伟业。很难想像,如果没有大宪章,英国的宪政之路会是怎样的。反过来,如果没有后世英国人的前仆后继,大宪章的命运又会是什么呢?英国的宪政之路又会是怎样的呢?也许,也曾出现过各种宪章(如前文所引霍尔特的列举)的欧陆会是一个很好的比较研究对象——但这是另外一个话题。因此,大宪章不仅是自我成就的,因为它本身就具备了很多内在的价值;同时也是后世历代英国人成就的,是全体英国人民共同成就的,这其中的古今配合之默契也许才是真正值得我们去玩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