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近南京朋友的圈子里盛传车位归业主,但随后就有媒体爆料是假消息。那车位究竟归谁呢?
案例回顾:
南京法院判决居民应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售卖
根据网传的内容,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本月12日庭审中,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辟谣:十年前的判决 早就已经不是了
然而,随后避谣的信息即表示,文中的“本月12日”其实是2003年,当时,一审宣判后,星汉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经重审,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个,原告要求确认其对小区全部车库均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交付了24个车库,尚应向原告移交5个车库。
因被告应移交的车库已实际出售给小区其他业主,原告要求移交车位的请求实际无法履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5个车库对应的出售价款50万元。2014年9月,鼓楼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令星汉公司给付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500000元,驳回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车位的归属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呢?
据介绍,随着不动产市场的日渐发展成熟,《物权法》出台后,根据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南京市的具体情况,根据2004年12月15日当时有效的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应有不低于15%(少6个)的车位为业主保留。
本案中,加上超出规划的23个车位,原告总共应有29个车位。但被告目前已经将35个车位售出,原告实际享有24个车位,因此被告应向原告移交5个车位。
提醒:识别谣言,也要识别开发商的假殷勤
其实,关于房子车位的问题早就已经被玩坏了。一直有不少的楼盘都打着“买房送车位”这个营销噱头给购房者推荐房子。借这个机会,也给大家讲一讲,如何识别市面上不少楼盘的买房送车位的呼声。
究竟是真实惠还是假殷勤?还有多少因为受到优惠吸引而陷入无奈的业主?该怎么样识别陷阱还是馅饼?看看法律怎么说。
第一,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或赠与。
第二,业内人士指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购房者好将车位细则写进合同。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的时候,如果车位和房屋是一并购进的,购房者和开发商就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好配有平面图。购房者如果是先买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就上述详细事项都应有具体说明,并将合同另行备份,赠送车位也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