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交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但出租的住房改变用途,用于居住以外的其他用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以外的其他房产,如商铺、仓库等,按5%的税率征收,对月租金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同时按营业税税额计缴三项附加费,即城市维护建设附加税、费附加、地方费附加,其税(费)率分别是7%、5%、1%。
房产税的收取:
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使用人和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均按房产出租计征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维修费抵消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人缴纳房产税。
原则上按合同所载的房产租金计征房产税。对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的,或者合同所载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可由地方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地段、口岸和出租房屋的用途、确定房产出租的一般单位面积租金,据以征税。
第三是个人所得税:
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如果个人出租住房用于他人居住的,个人所得税减按10%征收。
另外,个人出租所拥有的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于合同签订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