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是怎样能言善辩的?下面小编整理的关于看法官如何能言善辩,供你参考。
,一个法官,在法庭上,他应该说什么?不说什么?多说什么?少说什么?怎么说?语言、语言技巧与法官的角色定位在法庭上,法官的语言和语言技巧问题应该按照这样的顺序来考虑:应该说,还是不说?应该说什么?不应该说什么?多说什么?少说什么?怎么说?而这一切决定于法官的法庭角色。而法官的角色是由法律决定的。
看法官如何能言善辩
在传统的审判方式中,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纠问式,法官大包大揽,既审又判,既要履行程序职责,又要调查案情事实,履行追究犯罪的职责。由于重实体,轻程序,所以实际上后一项工作是法官的中心,前一项工作只具有象征意义和纯粹的形式意义。而在这些年的司法改革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引入和实行“对抗制”(控辩式)审判方式,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扭转过去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虽然司法界和学者们在实体和程序,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问题上还有争议(例如,是“同等关系”,还是“从属关系”,“孰先孰后”,“谁为谁服务”),但是“程序”,“正当程序”和“程序正义”已经在修改后的诉讼法中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必要的保证。在法庭上,程序是由法官执行的。无论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给法官的定位主要是“裁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156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要特别注意的是“可以”两个字,这就是说,法官不一定要问,法官没有一定要问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我们必须在这一个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来谈法官的语言和法官的技巧。
“程序性话语”与“实体性话语”之分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法官的角色是裁判,但是,法官还可以发问,这意味着法官既要履行程序职责,还可以参与实体调查。这两种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是有区别的,对语言和语言表达方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很多法官不明白自己身兼双重角色,不明白这种双重角色的区分,不明白不同的角色对语言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他们在法庭上的许多不当的言语行为都源自这一点。所以,在进一步论述法官语言技巧之前,我们有必要区分一下什么是程序性话语(问话),什么是实体性话语。
一、程序性话语“程序性话语”指的是法官执行程序法、履行程序职责时实施的语言行为,这些行为是为程序正义的目的服务的。这些行为涵盖面很宽。概括起来分为两大类:一是那些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必须问的问题,必须说的话,即为了实现程序正义而发出的问话。二是除此之外,那些又不属于实体调查的辅助问话。程序性问话(话语)包括:
1.庭审前(身份)及相关情况审查问话(话语)例如:
审判长: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被告人张某某,叫过别的名字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今年多大岁数啦?
被告人: 30。
审判长: 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 1971年7月1日。
审判长: 民族?
被告人: 汉。
审判长: 籍贯?(5s)就是出生地,在哪儿?
被告人: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
2.赋予法律权利的问话(话语)法官告知当事人法律赋予的权利,并用问话请当事人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如:
审判长:现在开庭,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某市某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某某,被告某某市某某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此案由本院经济庭副庭长宋某某,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本院经济庭副庭长张某某,审�**毙砟衬常?槌珊弦橥ィ?墒榧窃闭拍衬车H畏ㄍサ募锹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46条的规定, 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原告,对合议庭组****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律师: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律师:不申请回避。
3.关于权利理解清楚与否的问话(话语)法官告知有关当事人或被告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然后问他们是否清楚,是否理解等。如: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如果这两种问话先后出现在一个问话系列里,则后一种问话是为前一种问话服务的,前一种问话叫做直接指向目的的问话,后一种问话叫做间接指向目的的问话。如: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要求回避?
被告人:不需要。
“听清楚了吗?”是“是否要求回避?”的前提。
4.就证据等提请质疑的问话(话语)诉讼法规定,在法庭举证的时候,具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刑事诉讼中的控方)举出的证据必须由审判长提请另外一方(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质疑。例如:
审判长:那原告方回答一下,对这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吗?
原告律师:真实性没有异议。
5.话语推进性问话(话语)“话语推进性话语”,指的是那些提请或者让控辩(诉辩)双方(或有关当事人)就相关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的话语行为,目的是推进程序的进行,深化对问题的调查和辩论,让双方就有关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例如: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申某某有要询问的吗?
原告律师:有!(8s)申某某,问你几个问题。呃,一个呢,就是……
审判长: 原告方,你要向申某某问的问题先向法庭报告后再问。
6.话语监控性问话(话语)“话语监控性话语”,指的是为了充分地利用时间,提高审判效率而执行的话语行为。在法庭上(在一般正式的会议场合亦然),讲话人结束讲话的时候,通常要用“完了”,“我说完了”,“我的发言完毕”,“暂时说到这里”,等等话语明示自己的话轮结束,目的是让法官或者下一个讲话人做好准备,这样可以提高交际的效率,因为法庭的话轮权和机会是由审判长来掌握和分配的。但是,有时候,不细心的说话人往往忘记了做到这一点。所以审判长要问。例如:
审判长:原告方再回答一下。(5s)根据你的法律理解,你认为变更诉讼请求与本案是一个诉吗? (4s)
原告律师: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通过新的质证,呃…尤其是被告只是一味地说虚假出资这些证明与本案无关。第二个理由呢他说的是,这些东西就是有关的,就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被告就是虚假出资。通过这些事实我们认定被告没有充足的理由,来提出来他确实是实际出资。所以从事实上看我们在坚定了这一个事实基础上提出一个新的这个,呃,诉讼请求,也就是变更。第二从法理上看,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应当允许在法庭辩论结束完毕之前,按照我们的理解,而这项变更是基于我们庭前交换的证据,这些原有的事实基础上通过质证得出的一个新的结论。所以我认为呢这是一个诉讼……请求。一个诉讼请求指的是不是一个股权争议?呃,就本案来说吧,我们是股权纠纷,在股权纠纷中,我们原来提出是因为你违约而解除合同,现在我们依据新的事实,有严重的欺诈行为,要求解约。同时相应提出两点,啊,一个是确认他不具有股东身份,第二点呢,相应确认我们的合同应该属于可以撤销的。我认为这是一个诉。(6s)我们不能因为加了一项,在量上的增加了诉讼请求而把一个诉就变成了是两个诉。
审判长:完了吗?
原告律师:完了。
7.调节、裁断性问话(话语)这种话语是在双方发生争执、秩序混乱的时候,审判长要介入、干涉、调解关系,使审判得以正常地进行。例如下面用粗体表示的审判长的话语都是调节裁断性话语:
被告证人(1):你,你指的是哪个灰场?
被告证人(2):你指的是哪个灰场?那灰厂好几个呢。
原告律师:好几个?那么你就一一回答好吗?(2s)
被告证人(1):我一一回答?我怎么会一一回答?
原告律师:就这几个灰场你认为都是污染源(…)
审判长: 行了!那个,原代理人,对这个(…)
被告证人(1):你,你现在告的是京煤公司┴呃,地煤公司(…3)
被告证人(2):你问他们些个问题
被告证人(1):我们只能说介入它的……
审判长: 行了!你们双方,啊,听我说,啊,原代理人,针对(…)刚才对证人提出的问题,偏了,你要、要针对你这个地、地煤公司的这个(…)污染,情况进行,对证人进行发问。
另一种情况是掌握时间,及对时间等问题的裁断。例如:
原告律师:呃,谈几个观点啊 ……所以呢被告恰恰是利用了这个现行管理上的一个漏洞和严格┴和不严格性以及中介机构等这个 … 没有严格执法,依法履行职责的这样一个漏洞,设、设立了这个公司。作为我们原告方▲
审判长: ▼原告方,时间3分钟已经到了。
法官规定律师的发言时间到了,所以打断说话人,告知他的时间用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