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终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书面告知市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收回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退租,逾期未退租的,配租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住房,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1、因户籍迁出本市、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2、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
3、租赁合同期届满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退房的;
4、因违规违约行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的;
5、其他依法依约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