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房产总公司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5种情况不需要强制购买产权。
根据直管公有住房出售中,群众对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购买产权规定的反映,经相关部门研究,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因法院审判、房屋征收、承租人亲属之间情况进行使用权转让,受让人可以不购买产权。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1.经人民法院调解、审判,需通过回购、代理转让方式确定承租人或者处置直管公产住房使用权的;2.承租人与其近亲属、近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近亲属之间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3.房屋征收使用直管公有住房安置拆迁户的;4.承租人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给房屋征收单位、本人工作单位的;5.1999年12月1日停止住房调配前应办未办调配手续的。
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可以不购买产权的,申请人除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户籍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外,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包括经人民法院调解、审判的,提交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或协助执行书(原件及复印件);
承租人与亲属之间变更承租人的,承租人与配偶不同户籍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其他亲属不同户籍提交关系证明,以及经公证的配偶及同户籍近亲属同意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协议书;
房屋征收单位使用直管公产住房安置拆迁户的,提交安置协议;受让人是单位的,提交企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停止住房调配前,未及时到区房管局办理住房调配手续的,提交调房时单位开具的调配住房手续、单位确认该手续的证明、具结书。